武汉低保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标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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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持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居住在本市的居民;

2、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农业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所拥有的住房、车辆等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办理材料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书面说明及同意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 (三)居民户口簿、家庭全体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应有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须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下岗失业证、培训和推荐就业情况等证明;
(五)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当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八)非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供就业和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
(九)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或者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调解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十)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以及住院结算凭证;
(十一)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当出具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租房居住的,应当出具租房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当出具借住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
(十二)家庭中有因拆迁安置或者建设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须提供由区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或者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时间、安置补偿费等有效证明材料;
(十三)提供申请前2个月的家庭水电费、通讯费或者物业管理费缴费凭证;
(十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或者在外务工的,应当向申请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制式信函,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并加盖行政印章;灵活就业的人员由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所就业的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没有就业单位的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核定收入;
(二)有领取社会保险金、养老金的人员,应当提供领取社会保险金、养老金证件或者有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应当提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抚恤救济费、失业保险金的,应当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期限、标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

1、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清,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口起5口内,对申清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初审,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审,并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复市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再次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复审结果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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