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新疆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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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只要过完春节,村民就开始为春耕备耕忙碌,自从村子实施土地流转后,我再也不用操心土地的事情了,安心开车挣钱就好。”4月4日,沙湾县大泉乡大泉村村民马建修,提起土地流转就像打开了话匣子。

以前,马建修一家6口人只有20亩地,一年的收入还不到3万元,他一年忙到头存不上什么钱,守着土地也没有机会出去打工。大泉村合作社成立后,他第一时间就把所有的地流转给合作社,“现在,每亩地每年分红1400元,一年的流转收入就是2万多元,我外出开车挣钱,一年能有10万元,一家人都住进了楼房,日子过得别提有多幸福了。”马建修说。

沙湾县是我区的农业大县,为提高农业效益,该县在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模式,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按照股份农民可以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分红。

2013年3月,沙湾县大泉乡大泉村龙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该合作社理事长白玉龙说:“以前土地都是农户们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各种各的,因为生产规模小,种植水平低,大型机械无法进入作业。投入的成本高,产量却低,农户们自然挣不了多少钱。”龙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农户把土地以入股的形式加入合作社,地块大面积连接,方便大型现代化农机作业,也为技术管理人员现场指导提供了便利。同时,合作社统一管理也降低了种植成本,真正达到了节本增效的目的。

“经过几年的发展,龙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从开始的182亩地扩大到4390亩地,如今实现全村农户入股,98%的农户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不用再为土地经营而操心,不少村民做起了小生意,生活过得越来越好。”白玉龙说。

近年来,沙湾县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并及时解决在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实现了土地增值,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截至目前沙湾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50余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为推广运用农业新技术、培育发展以合作社为主的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奠定了基础。

新疆土地承包政策: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伴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期历史过程,反映了农地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需要,是联结承包农户与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国家高度重视新疆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1)流转前提。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落实和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

(2)流转主体。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流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4)流转底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5)流转方式。国家允许农民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采取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

(6)流转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是市场,禁止不顾条件,采取下指标等行政手段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按照产权明晰、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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