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云南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州、市党委和政府,滇中产业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精神,我省结合实际,制定《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组织、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9个部分,并附有关工作责任分工。
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为指导,以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确权登记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依法自愿有偿,引导和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努力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走一条打高原牌走特色路、经营规模适度、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农业现代化发展之路。
二、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对《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7号)落实力度,确保到2017年底全省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快制定工作方案、操作规程和政策解答,认真做好培训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林业部门要做好与林权有关的协调工作。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分级负责,州(市)统筹协调,县(市、区)负总责,强化乡(镇)主体责任。各州(市)、县(市、区)要成立工作机构,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快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充分组织和发动农民群众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承包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管理网络,实现与省、州(市)互联互通,形成全省统一、开放、规范、高效的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能以简单的少数服务多数的做法损害农民利益,更不得强行推动流转。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推行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确保承包农户利益,引导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充分发挥流转服务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鼓励采取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促进整村整组连片集中长期流转。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经营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管理办法。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依法、便民调解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确保农地用于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