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江西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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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土地流转的加快,江西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呈现出加速涌现的势头。家庭农场从600家迅速增加到22000多家,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较上年分别增加15%和29.8%。此外,农民还通过抵押、入股、出租土地等方式,拓宽了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以下是江西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历程及相关政策:

一、江西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历程

江西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得到农业部的高度肯定,走在全国前列。2014年,江西省111个有确权任务的县(市、区)、1426个乡镇整体推进此项工作,其中92个县(市、区)已经落实作业单位,完成勘测面积1157.5万亩;16.7万个村小组完成了第一次公示,4.3万个村小组完成了第二次公示,大部分地区进入调绘勘测按户勾图和绘制内页图阶段;完善土地承包合同199.4万份,完成登记簿农户数63.3万户,涉及面积304.5万亩。推动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957.5万亩,流转率为29.8%;成立了86个县级、758个乡镇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指导签订土地流转合同97.3万份。

今年以来,江西省委、省政府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突破口,紧密结合江西实际,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文件,推动了这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截至今年4月上旬,江西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690万亩,专业种养大户达到4.22万户、新增1200户,家庭农场达到7200家、新增1200家,农民合作社达到2.7万家、新增1900家;全省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达到7.25万个、新增2500个。为完善、扩大土地有序流转,我省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本月启动整县推进和整乡推进的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每个设区市选择一个县(市、区)开展整县推进试点,其他县(市、区)各选择一个乡(镇)开展整乡推进试点,7月份完成试点任务。8月份总结经验并全面铺开,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2015年上半年,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并检查验收。

二、江西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相关政策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赣办发【2014】18号

为深化农村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和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农村活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创新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形式,培育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体系,引导农村土地依法、规范、有序、健康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二、基本原则

(一)“三个严禁”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严禁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严禁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严禁损害农民的利益,切实做到严格保护耕地,防止滥占乱建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流转形式、流转期限、流转收益等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缴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

(三)“公开、透明、规范”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要通过交易平台公开发布,流转价格可在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指导下协商决定。开展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投标定价、竞拍定价等多种形式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

(四)分类指导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紧密结合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及新型经营主体发育情况,合理引导,分类指导。在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下,各地可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方法,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地域环境和资源条件,引导农户通过出租、入股、转让、转包、互换等方式流转。

(五)积极稳妥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规模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既要尊重农民意愿,又要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积极稳妥流转。

三、创新流转方式

(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鼓励和支持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形式,与其他农户或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组建合作社,按规定分红。农民合作社对流入的土地按民主管理方式,可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土地,也可以转租给社员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土地。

(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和委托代理。对细碎化、分散化的承包土地,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之间互换地块,实现集中连片经营。土地互换须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可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农户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其中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对连续撂荒2年的耕地,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终止土地承包合同,依法收回承包地。

(三)以招标、拍卖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式引导流转。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四荒”地、林地以及经整治开发的农村闲置宅基地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同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等其它方式流转。

(四)以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为载体引导流转。鼓励引导园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和有关改革措施在园区先行先试,成为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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