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新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发布:正部级官员禁超54平方米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11月24日,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中央机关部级正职和省级机关省级正职官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
中央机关正司(局)级和省级机关正厅(局)级官员分别不能超过24平方米和30平方米,后者比前者面积大6平方米。
中央机关部级副职、省级机关省级副职、市级机关市级正职官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一样,均为42平方米。
中央机关处级以下、省级机关处级以下、市级机关局(处)级以下、县级机关科级以下官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一样,均为9平方米。
国务院办公厅于11月12日发布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要求,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特殊用房等。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租赁或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自治区直属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第四条本细则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第二章统一权属管理第五条自治区直属机关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没收、接管、接收、划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购买及通过对原有房地产开发形成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第六条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变更登记至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对未经批准,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应变更登记至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第七条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或权属未明确的,各单位应将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报送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集中管理,并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逐步完善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经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和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受理和办理。
第八条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的,权属保留在原使用单位,并报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第九条各单位应对驻南宁以外和省外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认真普查,建立档案。房产地产产权登记资料和档案材料报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及使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