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新修订
江西省办公用房面积新标准:部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
据介绍,这一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1.不得配建大型广场公园
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27c。
2.不得定位为城市地标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3.办公室按级别限制面积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14cc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
标准还对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作出明确规定。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方面,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卫的地点。
4.不宜建设低层和超高层
建筑标准方面,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建筑装修方面,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设计应构造简洁、色彩适宜,营造庄重、实用、协调的装饰效果,因地制宜地选用节能环保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方面,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5.相关配套
食堂:百人食堂人均3.7?
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
车库:停车场面积不能超标
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平方米/辆。
地面停车场面积指标为:汽车25平方米/辆,自行车1.2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1.8平方米/辆。
绿化:不得移栽大树、古树
绿地率不宜低于30%。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
扶梯:五层以下不设电梯
五层及五层以上应设置乘客电梯,办公区域不应设置自动扶梯。
地毯:普通人员办公室不铺地毯
装修标准分为基本、中级、中高级。中高级装修可以使用普通化纤地毯。可进行中高级装修的有: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领导人员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主入口门厅及电梯厅。
报告厅:办公区域内不建报告厅
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间或房间。
房子知道使用面积如何计算
第十二条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办公用房、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各级人员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定:
一、:
正: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
(一)及直属
省(、直辖)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直辖)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正厅()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州、盟)级及直属
(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旗)级及直属。
(、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