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年玉林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玉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云天园征用集体土地及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玉林市云天园征用集体土地及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做好云天园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特制订云天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
实行货币补偿和建设用地调整安置两种方式。符合安置条件的,可自主选择调整安置或者货币补偿;不符合安置条件的,给予货币补偿。给予补偿安置后,收回并注销被征土地的权属证件。
(一)货币补偿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费”合计标准为:
1、宅基地
(1)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由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公告征地前的原状条件进行统一评估,再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评估地价,按评估地价补偿。
(2)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①1982年5月14日前建成的祖传沿用住宅房屋(不包括天井、空地、副屋占地)实际建筑占地按上述评估地价的90%补偿。
②农村集体组织统一规划分配给本组农户使用,1982年5月14日后建成的住宅房屋实际建筑占地按上述评估地价的80%补偿。
③农村集体组织统一规划分配给本组农户使用但尚未建设的空闲宅基地:先统计各农户在本组内各宗拟征和未征的宅基地面积。农户他处各宗宅基地(包括未征、拟征)面积之和已达100m2的,征用此空闲宅基地全部按48000元/亩补偿;上述他处各宗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足100m2的,征用此空闲宅基地时以上述不足100m2的差额面积数,按评估地价的80%补偿,其余面积按48000元/亩补偿;上述他处各宗面积与此空闲宅基地面积之和尚不足100m2的,征用此空闲宅基地全部按评估价的80%补偿。
④未经农村集体组织统一规划分配,1982年5月14日后违法占地建成的住宅房屋实际建筑占地按评估地价的70%补偿。
2、非住宅房屋(副屋)建筑实建占地按评估地价的40%补偿。
3、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实建占地按48000元/亩补偿。
4、村庄内除上述地类以外的土地如空地、通道、晒场地等按41040元/亩补偿。
(二)建设用地调整安置
1、安置办法
(1)统一规划,在批复的规划小区内集中安置。
(2)按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顺序自行选择安排,多户同时办理的,抽签确定优先权。
(3)统一办理报建手续,由被安置者自行建房。
2、安置标准
(1)宅基地
在安置小区内统一规划60m2、80m2、100m2(红线面积)三种规格的安置住宅地,根据农户被征用的宅基地合计面积数确定其安置面积。
被征面积小于或等于60m2的,给予安置60m2;被征面积大于60m2、小于或等于80m2的,给予安置80m2;被征面积大于80m2,小于或等于100m2的,给予安置100m2;被征面积大于100m2的,给予安置100m2,超出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2)非住宅房屋(副屋)建筑及临时搭建简易棚占地给予作货币补偿,不予用地安置。
(3)村庄内空地、天井、晒场地、道路等以安置小区内统一规划的道路安置。
(4)村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占地按被征用同等面积安置。
3、差价互补
(1)根据被征建设用地货币补偿标准与安置用地规划建成条件下的评估价格互补差价。
(2)征用村庄内道路用地先全部给予货币补偿,再由安置用地者按同等标准承担安置小区道路的征地成本,承担面积算至周边道路中心线。
4、安置区内的规划道路、给排水、供电主干线工程和平土工程由项目业主单位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承担建设;住宅房屋建设和安装水电入户费用由被安置户自行承担。
二、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给予被拆迁户房屋补偿安置、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安置。
(一)补偿安置
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两种形式,由被拆房屋所有权人按相关条件自主选择。
1、货币补偿
根据被拆房屋结构类型,按市场重置价格乘以成新程度计补,成新程度低于50%的,按50%计补(各种类型、结构的房屋,其重置价格统一由具有合法资质的计价机构按征地公告当时的市场材料价格进行测算,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实施)。
2、产权调换安置
(1)调换条件:拆除农户住宅房屋后,该户他处住宅房屋或未征空闲宅基地可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人均20平方米,且征用宅基地后不安排新住宅地建房的,可给予房屋产权调换。
征用宅基地后给予住宅用地安置的,由其自行建房,不予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只给予货币补偿。
(2)调换方案:提供多种户型、不同面积的安置用房,由被拆迁农户自主选择小于其被拆建筑面积的户型安置房作产权调换。
(3)差价互补:计算被拆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安置房屋的市场成本价值,互补差价。
(4)安置房屋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房屋,自原住宅房屋被拆除之日起12个月内交付被安置人使用。
(二)临时过渡安置
拆除农户住宅房屋后,在规定过渡期限内,给予农户临时过渡安置。
1、安置方式及标准:在玉林城区范围内无偿提供每人不少于15平方米的周转房给被拆迁人临时居住,不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不需安排周转房的,按原住宅房屋被拆建筑面积给予5元/米?2?月过渡安置补助费,拆除住宅房屋后先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过渡安置补助费。
2、过渡期限及责任: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限从拆除原房屋之日至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止,不得超过12个月,超期不能交付使用的,在上述安置标准基础上,加付一倍的过渡安置补助费。已安排新宅基地自行建房不作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限从拆除原房屋之日至办理好安置住宅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再加上12个月。农户在此期限内未能建好新宅入住的,超期不再给予过渡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
(三)搬迁补助
拆迁住宅房屋,根据被拆建筑面积,按5元/米?2标准给予农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
地上附着物(包括青苗)能整体搬迁、移栽,不需毁坏的,只分别给予搬迁补助费、移栽人工费,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不能整体搬迁、移栽,需毁坏的,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青苗,不予补偿。
(一)地上青苗
按玉州区统一调查公布的《农作物青苗补偿价值》标准计补。
(二)地上非住宅构、建筑物
只作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其市场重置价格乘以成新程度确定,成新程度低于50%但尚能使用的,按50%计补,原已毁损不能使用的,不补偿。
四、安置手续及费用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好安置小区的详细规划和被安置户的安置用地规划定点及房屋报建手续。有关费用由用地建房者承担,原被拆迁房屋已办理了报建手续并交清有关费用的,办理新安置用地上建房的报建手续时,免收相等建筑面积相关费用。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好安置规划小区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征用手续和各户安置用地的供地手续。由用地者按25000元/亩(37.5元/m?2)承担部分农用地转用的上报审批税费,不足部分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原被征宅基地已办理了合法建设用地手续并交清有关费用的,办理安置用地供地手续时免收相等面积的税费。
3、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好安置房的产权登记手续,按最低标准收费。原被拆除房屋已办理了产权证书并已交清手续费用的,办理安置房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免收相等面积的费用。
五、奖励方案
被征宅基地农户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定界丈量并办理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领取补偿款、拆除地上房屋的,给予如下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一)按宅基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额的6%给予奖励。
(二)安置用地评估地价高于被征宅基地货币补偿标准的,按被征相等面积给予免收差价奖励;安置用地市场评估地价低于被征宅基地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安置面积给予差价补偿。
(三)安置用地上的房屋报建手续费,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城区农民在“三产”用地、留置用地建房有关报建费用减免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05年第六期)中的优惠方案,适当减免。
六、权利、责任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有关产权人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本方案确定的各类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可自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20日内书面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分别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及审核确认各类补偿安置标准的相应行政部门进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期间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及本方案的实施。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及有关产权人对补偿登记后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中具体内容、数据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组织举行听证会,认真听取研究被征地群众的不同意见并对照核实,确需修改的,按批复实施的标准进行修改。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及有关产权人对批准实施的《征用土地方案》及本方案确定的各类补偿安置标准无异议或未依时提出书面意见,又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根据《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视为放弃补偿。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及有关产权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领取补偿款后,15天内自行搬迁、清理好地上附着物和室内器具,依时将土地移交给国家。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依法强制执行。
(六)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材料并具体帮助被安置人统一办理规划定点、报建及用地手续。因办理手续而延长过渡安置期限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增加的过渡安置补助费。
七、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八、本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