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辽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新标准
1月19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办法自2017年采暖期起施行。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将根据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采暖费发放额度,补贴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年采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发放。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采暖费报销按原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采暖费补贴计算方法为: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沈阳市采暖费价格标准(元/建筑平方米)×补贴系数=年采暖费发放额(元)。补贴系数为100%,沈阳市采暖费价格标准以2015至采暖期采暖费标准为基数,每5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一次。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正副厅(局)级140平方米(建筑面积,同下);正副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务的人员140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务的人员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务的人员85平方米。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
《办法》明确,按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后,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纳支付,各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房采暖费。
辽宁采暖费暗补变明补一次性发给职工
12月3日,辽宁省建设厅消息,《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已正式出台。从至2017年采暖期起停止单位报销采暖费,一次性发放给职工,由职工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从而推进供热按计量收费,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提高居民节能意识,达到节能减排目的。
早在2006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此后,国家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
,我省出台的《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也明确提出,“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实施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此前,我省的大连、鞍山、锦州、铁岭、葫芦岛5市已先后实施了采暖费“明补”。此次,省直机关中先行推行“暗补”变“明补”,并以此带动未实行的9个市尽快实施。
《实施办法》对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的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及标准、相关政策、资金来源、有关要求、其他事宜等6个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
实施范围:省直驻沈阳市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不包括所属县市。驻地在沈阳市以外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可参照执行,省直企业职工可参照执行;发放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及相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采暖费发放额度;发放方式: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年采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