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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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2、职工偿还购房、装修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职工租房的;

非房屋类:

荆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需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2、职工退休的;

3、职工下岗失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账户封存一年以上(含一年)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4)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

(5)户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

4、职工出国(境)定居的;

5、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6、职工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7、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提取材料

基本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单位审核同意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荆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 租住社会出租屋

1、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2、租房合同;

3、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单位公章的《荆州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请表》;

5、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注:实行按年提取,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18000元。

一、患重大疾病:

提供一年内的以下资料:

(1)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2)经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出具的结算个人负担证明(加盖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专用章);

(3)湖北省医疗单位住院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4)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银行卡(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医疗费用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关系证明材料(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应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直系亲属证明,或提供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证中任何一项证件予以认定)。

(7)加盖单位公章的《荆州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请表》

二、低保户支付物业管理费: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领取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3、缴纳物业管理费凭证;

4、加盖单位公章的《荆州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请表》;

5、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下岗失业且丧失劳动能力: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书;

3、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书。

四、户口迁出本市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书;

3、户藉迁出证明或异地身份证。

五、离、退休: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本人退休证或虽未办理退休证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账户已封存。

六、城镇低保户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书;

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领取证》。

七、死亡或宣告死亡:

1、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2、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人的关系证明;

3、下列资料提供其中一项:

(1)职工死亡证明;

(2)户籍注销证明;

(3)火化证明及收款收据;

(4)被宣告死亡证明;

4、如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有争议的,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

非房屋类:

荆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 租住社会出租屋

1、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2、租房合同;

3、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单位公章的《荆州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请表》;

5、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注:实行按年提取,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18000元。

一、患重大疾病:

提供一年内的以下资料:

(1)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2)经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出具的结算个人负担证明(加盖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专用章);

(3)湖北省医疗单位住院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4)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银行卡(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医疗费用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关系证明材料(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应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直系亲属证明,或提供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证中任何一项证件予以认定)。

(7)加盖单位公章的《荆州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请表》

二、低保户支付物业管理费: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领取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3、缴纳物业管理费凭证;

4、加盖单位公章的《荆州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请表》;

5、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下岗失业且丧失劳动能力: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书;

3、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书。

四、户口迁出本市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书;

3、户藉迁出证明或异地身份证。

五、离、退休: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本人退休证或虽未办理退休证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账户已封存。

六、城镇低保户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书;

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领取证》。

七、死亡或宣告死亡:

1、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2、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人的关系证明;

3、下列资料提供其中一项:

(1)职工死亡证明;

(2)户籍注销证明;

(3)火化证明及收款收据;

(4)被宣告死亡证明;

4、如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有争议的,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

提取流程

步骤一:

提取申请:个人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厅或从荆州公积金网站上下载提取审批表,按要求填写该表后送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步骤二:

审批:将填写好的提取审批表连同提取事由的相关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送交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厅进行审核。审核属实的,办理个人公积金下账手续;

步骤三:

银行放款:受托银行办理划款或支付。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不超过购房总额或修建预算总额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提前部分还贷或提前全部结清贷款。

3、租房:

(1)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费,提取标准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批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计付。

(2)租住社会出租屋的。夫妻双方可按每月1500元租金标准提取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18000元。

4、患重大疾病: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新农合支付或单位报销部分)。

全额提取:

荆州公积金全额提取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员

2、死亡或宣告死亡人员的继承人

3、失业、下岗人员

4、离、退休人员

5、非本市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非本省户口的职工调动到外省工作

7、出境定居人员

提取时间

提取时间间隔:

(1)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到账时间:4个工作日内。(以当地实际规定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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