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扬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2018年扬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
2、建造自住住房
3、翻修自住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非房屋类:
扬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取材料
共同材料
1、个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卡
3、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
4、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
下列提取还应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类:
扬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达到规定首付比例的有效付款凭证。职工也可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2、购买二手住房和异地购买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
4、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结算清单和《房屋所有权证》。
5、所购住房产权与非家庭同住成员共有的,需提供《房屋共有权证》、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
(二)建造自住住房
1、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收费凭证和工程预算。
2、集资建房的,提供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集资建房协议和有效付款凭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或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工程预算。
非房屋类:
扬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退休的
提供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
2、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供《借款合同》和即时还款余额清单,每年提取一次。
3、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采取每年两次批扣或按月划扣还贷的形式直接划账还贷。当职工贷款本息余额小于等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可办理一次性提取结清还贷。
4、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
需提供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
需提供租房协议和租金发票。一年最多办理两次,每次可提取不超过半年租金额度的住房公积金。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其他相应材料:县级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身份证;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
7、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的
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8、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的
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
1、职工携带规定的证明材料到中心指定的窗口申请
2、中心对职工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3、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卡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支出。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支出。
全额提取:
扬州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1、退休;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
(3)、在职期间被判刑;
(4)、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之一,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时间
公积金提取间隔:公积金每隔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提取一次
提取到账时间:自申请受理日起3-5个工作日内
温馨提示
1.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采取每年两次批扣或按月划扣还贷的形式直接划账还贷。
2.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一年最多办理两次,每次可提取不超过半年租金额度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