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试用期合同注意事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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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也会签订合同来保障自身的权益,下面是解志愿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员工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相关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帮助到在试用期的员工,避免上当受骗。
1、试用期有法定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分别不超过1个月、2个月、6个月。
2、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之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如劳动者辞职后再入职原用人单位,上一次劳动关系中约定过试用期的,则新劳动合同中不再约定试用期。
3、单独的试用期协议不成立,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4、试用期工资可以是合同约定的全额工资,也可以是合同约定的全额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5、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以劳动者不胜任岗位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有充分的证据,不能口说无凭,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6、试用期不能延长。
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在试用期届满时,认为劳动者没什么优点,也没有大的毛病,要么再试用一段时间看看。对不起,试用期届满,要么录用,要么解约,没有其他选项。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有明确的考核标准,有专人跟踪考察,才能在试用期届满时做出劳动者合格与否的准确判断。
7、试用期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互炒鱿鱼。
8、试用期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一样的法定福利待遇。包括社保、住房公积金、法定假期等。那种试用期过后才买社保的做法都是违规的。
9、劳动者试用期合格与否的结论,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最后一天之前作出,并书面告知劳动者。如逾期则认定劳动者试用期合格。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总结:
试用期的磨合很重要,劳资双方都应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