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国家规定年,不得随意延长哺乳期女工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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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员,是不得随意延长哺乳期女工的工作时间,下面我们先来看看案例。
小敏是一家贸易公司的部门经理,作为同事眼中的“女强人”的她,平时工作一直是身先士卒,独当一面。不过最近公司由于业务繁忙,经常要加班加点到深夜,小敏却不干了。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今年她刚产下爱女,目前宝宝才半岁多,小敏无奈的说“我十分理解公司的难处,也知道人人手头都有一大堆活,大家都很忙,我也想带领部门员工一起加班赶进度,可是宝宝才半岁,还需要我的哺乳,谁知向老板提出自己早点回家的时候,老板却说已经给了我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了,作为部门经理应该起带头作用,不能再搞特殊化了,不批准我的请求”。
的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但包括小敏在内的不少女职工只知道哺乳期应享有“哺乳时间“的权利,却不知道《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还有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也就是说,对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除了应给与哺乳时间之外,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加点,也不得安排上夜班或夜间值班。因此小敏公司的老板不能以小敏是部门经理为由,就要求小敏加班加点甚至到深夜,更不是所谓的“特殊化”。
用人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劳动时,应考虑女职工是否存在国家规定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劳动的情形,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小编也希望女职工本身熟知相关法规,在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况时,能运用好这些法律法规,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