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自贡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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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4〕1112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仙市镇百胜村7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以及《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209人。

(二)土地总面积352.6500亩,其中:耕地234.1500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234.1500亩÷209人=1.12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352.6500亩÷209人=1.69亩/人。

二、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19.9590亩,其中:耕地17.1645亩,其他土地2.7945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378659.70元(大写:叁拾柒万捌仟陆佰伍拾玖元柒角整)。

1、耕地:17.1645亩×2040元/亩×10倍=350155.80元

2、其他土地:2.7945亩×2040元/亩×10倍÷2=28503.90元

(二)安置补助费227195.82元(大写:贰拾贰万柒仟壹佰玖拾伍元捌角贰分)。

1、耕地:17.1645亩×2040元/亩×6倍=210093.48元

2、其他土地:2.7945亩×2040元/亩×6倍÷2=17102.34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以及《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19.9590亩÷1.69亩/人=12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实行自谋职业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属老、小安置对象的实行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227195.82元÷12人=18932.99元/人(大写:壹万捌仟玖佰叁拾贰元玖角玖分)。

(四)土地补偿费378659.70元(大写:叁拾柒万捌仟陆佰伍拾玖元柒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月19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月6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42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4〕1112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仙市镇百胜村8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以及《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216人。

(二)土地总面积313.0500亩,其中:耕地188.7000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188.7000亩÷216人=0.87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313.0500亩÷216人=1.45亩/人。

二、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3.3705亩,其中:耕地2.8980亩,其他土地0.4725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63938.70元(大写:陆万叁仟玖佰叁拾捌元柒角整)。

1、耕地:2.8980亩×2040元/亩×10倍=59119.20元

2、其他土地:0.4725亩×2040元/亩×10倍÷2=4819.50元

(二)安置补助费38363.22元(大写:叁万捌仟叁佰陆拾叁元贰角贰分)。

1、耕地:2.8980亩×2040元/亩×6倍=35471.52元

2、其他土地:0.4725亩×2040元/亩×6倍÷2=2891.70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以及《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3.3705亩÷1.45亩/人=2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实行自谋职业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属老、小安置对象的实行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38363.22元÷2人=19181.61元/人(大写:壹万玖仟壹佰捌拾壹元陆角壹分)。

(四)土地补偿费63938.70元(大写:陆万叁仟玖佰叁拾捌元柒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月19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月6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43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4〕1112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仙市镇象山村1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以及《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289人。

(二)土地总面积465.9000亩,其中:耕地232.6500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232.6500亩÷289人=0.81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465.9000亩÷289人=1.61亩/人。

二、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3.0360亩,其中:耕地2.8005亩,其他土地0.2355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59532.30元(大写:伍万玖仟伍佰叁拾贰元叁角整)。

1、耕地:2.8005亩×2040元/亩×10倍=57130.20元

2、其他土地:0.2355亩×2040元/亩×10倍÷2=2402.10元

(二)安置补助费35719.38元(大写:叁万伍仟柒佰壹拾玖元叁角捌分)。

1、耕地:2.8005亩×2040元/亩×6倍=34278.12元

2、其他土地:0.2355亩×2040元/亩×6倍÷2=1441.26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以及《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3.0360亩÷1.61亩/人=2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实行自谋职业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属老、小安置对象的实行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35719.38元÷2人=17859.69元/人(大写:壹万柒仟捌佰伍拾玖元陆角玖分)。

(四)土地补偿费59532.30元(大写:伍万玖仟伍佰叁拾贰元叁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月19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月6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44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4〕1112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仙市镇华丰村7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以及《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202人。

(二)土地总面积235.9500亩,其中:耕地151.5000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151.5000亩÷202人=0.75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235.9500亩÷202人=1.17亩/人。

二、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8.8110亩,其中:耕地7.8510亩,其他土地0.9600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169952.40元(大写:壹拾陆万玖仟玖佰伍拾贰元肆角整)。

1、耕地:7.8510亩×2040元/亩×10倍=160160.40元

2、其他土地:0.9600亩×2040元/亩×10倍÷2=9792.00元

(二)安置补助费101971.44元(大写:壹拾万壹仟玖佰柒拾壹元肆角肆分)。

1、耕地:7.8510亩×2040元/亩×6倍=96096.24元

2、其他土地:0.9600亩×2040元/亩×6倍÷2=5875.20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以及《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8.8110亩÷1.17亩/人=8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实行自谋职业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属老、小安置对象的实行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101971.44元÷8人=12746.43元/人(大写:壹万贰仟柒佰肆拾陆元肆角叁分)。

(四)土地补偿费169952.40元(大写:壹拾陆万玖仟玖佰伍拾贰元肆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月19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月6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45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4〕1112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沿滩镇宜民村14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以及《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230人。

(二)土地总面积292.5000亩,其中:耕地217.5000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217.5000亩÷230人=0.95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292.5000亩÷230人=1.27亩/人。

二、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3.2040亩,其中:耕地2.8365亩,其他土地0.3675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61613.10元(大写:陆万壹仟陆佰壹拾叁元壹角整)。

1、耕地:2.8365亩×2040元/亩×10倍=57864.60元

2、其他土地:0.3675亩×2040元/亩×10倍÷2=3748.50元

(二)安置补助费36967.86元(大写:叁万陆仟玖佰陆拾柒元捌角陆分)。

1、耕地:2.8365亩×2040元/亩×6倍=34718.76元

2、其他土地:0.3675亩×2040元/亩×6倍÷2=2249.10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以及《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3.2040亩÷1.27亩/人=3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实行自谋职业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属老、小安置对象的实行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36967.86元÷3人=12322.62元/人(大写:壹万贰仟叁佰贰拾贰元陆角贰分)。

(四)土地补偿费61613.10元(大写:陆万壹仟陆佰壹拾叁元壹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月19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月6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46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4〕1112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沿滩镇宜民村15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以及《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260人。

(二)土地总面积311.8500亩,其中:耕地214.9500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214.9500亩÷260人=0.83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311.8500亩÷260人=1.20亩/人。

二、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17.0850亩,其中:耕地15.1950亩,其他土地1.8900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329256.00元(大写:叁拾贰万玖仟贰佰伍拾陆元整)。

1、耕地:15.1950亩×2040元/亩×10倍=309978.00元

2、其他土地:1.8900亩×2040元/亩×10倍÷2=19278.00元

(二)安置补助费197553.60元(大写:壹拾玖万柒仟伍佰伍拾叁元陆角整)。

1、耕地:15.1950亩×2040元/亩×6倍=185986.80元

2、其他土地:1.8900亩×2040元/亩×6倍÷2=11566.80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以及《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17.0850亩÷1.20亩/人=14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实行自谋职业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属老、小安置对象的实行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197553.60元÷14人=14110.97元/人(大写:壹万肆仟壹佰壹拾元玖角柒分)。

(四)土地补偿费329256.00元(大写:叁拾贰万玖仟贰佰伍拾陆元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月19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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