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贵州乡村医生待遇补贴新政策及退休工资待遇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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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立足省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省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配置具体标准:原则上每村服务人口少于1000人的,配置1名村医;每村服务人口在1000人至2000人的,配置2名村医;每村服务人口在2000人至3000人的,配置3名村医;每村服务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配置4名村医。配备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同时,至少应有1名能西会中的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全日制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注册办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进入村卫生室执业。逐步过渡到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六)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60岁以上的乡村医生不再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特别是中医、民族医,村卫生室可以返聘继续执业。

(七)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从严打击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的行为。

(八)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按季度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获得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乡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合理核定其工作量,与村卫生室签订服务合同。从起,原则上将48%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乡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每季度进行绩效考核。

2.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情况考核。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用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网上统一采购,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结合以上政策执行情况,按规定核定。

3.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考核。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套取新农合资金,不得诱导参合患者自费就诊。坚持合理用药,不得开具大处方和与疾病无关的药品,更不得年底突击取药。不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不得输液。鼓励村卫生室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服务。

四、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九)加强继续教育。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实施乡村医生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参加大专以上医学学历提升并回原单位工作的,其学费在取得相应学历后予以报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十)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开展三年制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试点工作,重点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三年制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试点,参照五年制补助标准,相关规定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毕业的免费医学生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一定年限的服务协议,并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在进修培训、职称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

(十一)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各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乡村医生开展网上在线培训。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进修期间,空缺乡村医生岗位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职责。加强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培训,鼓励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十二)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鼓励各地开展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调剂部分乡镇卫生院编制,统筹安排,用于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择优入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十三)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由国家卫计委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四)开展契约式服务。积极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五)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

1.政府政策性补助。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省、市给予适当补助,主要包括政府定额补助、年终考核奖励和实施基本药物补助。

(1)政府定额补助和年终考核奖励。乡村医生每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300元,高于300元的按所在县(市、区)标准执行;经年终考核合格的村医,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范围等因素给予定额补助,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417元。

2.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在落实原有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40%左右补助给村卫生室的基础上,和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村卫生室暂不具备服务能力和条件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委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群众提供服务,村卫生室补助相应核减。

3.一般诊疗费补偿。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原省物价局、原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医药〔2011〕158号),采取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按照服务区域内参合农民每人10-15元的标准向村卫生室支付一般诊疗费。

各地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十六)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县级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

八、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十七)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十八)建立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制度。对目前年满60周岁在岗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10年的乡村医生,实行退养生活补助制度。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标淮由县级政府结合实际确定,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九)加强村卫生室建设。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二十)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探索县域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各市(州)要在12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医改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十二)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

(二十二)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保护、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为其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纳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范围。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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