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产假最新规定,最新产假多少天怎么计算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各地最新法规内容,解志愿小编帮大家整理了最新的2022年广东产假最新规定的相关知识。
广东产假多少天2022年新规定
178天。
【产假天数】
女职工产假:
1、顺产:顺产98天+奖励假80天=178天;
2、剖腹产:顺产98天+剖腹产30天+奖励假80天=208天。
男职工产假:
陪产假15天。
【产假规定】
(一)生育假期:
顺产的:98天;
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
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
注: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注: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女方奖励假:80天;
男方陪产假:15天。
三孩产假规定:
2021年9月13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通知,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等各项法规、政策修改和实施前的过渡期间,三孩生育登记业务和生育假期执行方案进行明确。
关于生育假期问题,通知规定,广东省现阶段实施的是产假加奖励假(陪产假)的生育休假制度。除了产假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新修改的《条例》实施前,各用人单位应按照现有规定为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职工提供生育假期。
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至80天
此外,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为提升新生儿照顾水平,鼓励群众执行基本生育国策,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修正案(草案)》将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
--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现行的广东省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包括98天顺产假和30天计生奖励假。部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将30天的奖励假延长至80天后,产假最少即可休178天。
放宽再婚再生育政策
《修正案(草案)》将可再婚再生育情况进行了细化,并增加了兜底条款。具体包括五种情况: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胎(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七种情形可再生育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合并缴纳
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
就业情况不同
待遇保障也不一样
对于单位任职的职工而言,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对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