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青岛收养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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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收养登记

(一)实施机构: 市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

(二)审核机构:市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 

(三)审批机关:市南区民政局

(四)执法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发证(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根据青岛市儿童福利院转办收养人提报的收养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对收养人的收养类型分类和收养资格初审。

2、审核

(1)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

(2)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统一格式规范证明);

(3)捡拾人书写的捡拾弃婴经过证明,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物、捡拾经过、被捡拾人的主要特征(身体特征和随身物品);两位以上证明人的捡拾证明(内容要体现目睹捡拾人捡拾弃婴的经过),证明须捡拾人、证明人签名或按指印,并提供两位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子女情况、文化程度等情况证明;

(5)收养人所在区(市)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和既往婚育情况证明;

(6)民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规定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

被收养人满10周岁以上应出具个人意见书;

(7)区(市)收养登记处对收养人基本情况及拟收养情况的调查笔录;

(8)公安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3、审批

婚姻登记管理科审核后,对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电话预约: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时到收养登记机关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及办理相关手续,报领导审批。

4、发证

经青岛市儿童福利院同意、院长签字和青岛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同意、处长签字后的〈收养登记申请书〉送达收养登记机关后,工作人员制证并电话预约收养人取证时间,及时发放〈收养证〉和〈被收养子女申报户口证明〉,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执法责任

收养登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发放收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