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新余收养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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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收养登记办理流程
各县(市)区民政局
办理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申请材料:
1 收养人书面申请。2、出具相关证明:(1)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表、入院审批表、捡拾弃婴登记表;(2)被收养人户口簿复印件;(3)弃婴(儿童)寻亲公告;(4)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6)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7)所在村(居)或单位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收养登记证明;(8)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9)市级以上报纸的登报公告(60天);(10)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办理程序:
受理登记申请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填写审批表。由收养登记员将审查认可的收养登记有关材料报领导审批。
审批领导收到上报的收养登记审核手续后,重点检查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有关条件。符合收养条件的,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约见收养关系当事人,口头告知其收养关系不成立。
工作时间:
09:00 - 17:00
办事时限:
国家法定工作日办理 3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