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鹤岗收养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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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收养登记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登记。办理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应当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登记。夫妻一方为外国人,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办理登记的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根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二、所需材料

1、收养人要提交的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2、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薄和身份证(2)送养的书面意见(3)弃婴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4)孤儿要有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6)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提交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7)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8)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9)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该儿童残疾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材料齐全到市民政局办理

2、民政局人员核准材料

3、到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组织调查核实材料

4、主管局长审批

5、到民政局领取收养证

联系电话:0468-33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