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营口收养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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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条件

最新消息:2017年4月1日起,本市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含收养登记费。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岁;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办理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结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表贴本人照片)

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公告期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办理费用:

不收费

营口收养子女落户由区、市、县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或户政科审批。

办理流程

向拟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区、市、县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或户政科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落户。

所需材料

(1)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的弃婴、孤儿,收养人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

(2)收养人凭《收养证》、《准予迁入证明》到养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收养的子女在外地已有户口的,办理户口迁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