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生育津贴标准每月多少钱(领取流程到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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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后享受生育津贴的福利这对于职场宝妈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障,但对于生育津贴,很多宝妈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疑问?比如“生育津贴的标准是怎么算的?”“生育津贴怎么领取?”“多久可以领取?”小编整理了珠海生育津贴标准每月多少钱(领取流程到账时间)??供职场宝妈参考!

珠海生育津贴标准每月多少钱(领取流程到账时间)

一、2022年珠海生育津贴标准每月多少钱

珠海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答: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产假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长?

答: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哪些情形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答:参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

(2)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发放生育津贴?

答: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生育保险热点问题  

1、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

(二)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如何征缴?费率是多少?

答:自2021年5月1日起,我市将恢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至阶段性下调前标准:

一、职工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缴费基数的7.5%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含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缴纳1.5%;职工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以缴费基数的2.5%(含生育保险0.5%)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缴费基数,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缴费基数的7%按月缴纳;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纳。

3、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费用:(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4、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哪些费用?

答: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5、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哪些费用?

答: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6、产前检查费用包括哪些项目的费用?

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

7、哪些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答: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8、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多少? 

答:职工在本市及市外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下称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9、参保职工住院分娩的床位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10、哪些情形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答:参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2)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产假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长?

答: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12、计生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长?

答:计生津贴的具体支付期限为:(三)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13、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答: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14、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15、用人单位无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计发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16、如何发放生育津贴?

答: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17、参保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吗?

答:不能,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和增加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

18、参保职工什么时候开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待遇?

答:参保职工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9、参保职工享受待遇时连续参保时间不足12个月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如何享受?

答:可以,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20、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未享受社会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生育保障的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未就业;二是未享受社会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生育保障。

   2022年6月1日起,本市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标准为: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1、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2、境外(包括港澳台)人员可以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 境外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孕产费用待遇最多不超过3孩。

23、哪些医疗费用是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

答: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纳入的。

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生育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4、参保职工怀孕后,享受孕产待遇有哪些就医规定?

答:职工怀孕后,应选定一家生育定点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下称产前检查机构)。

1.市内职工及已办理生育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的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机构的,应当持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选定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及在非选定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未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的职工,在市外生育定点机构产检的,可选择一家就医地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25、参保职工享受计生费用待遇就医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参保职工可任选1家生育协议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费用结算。

26、参保职工在市内非生育协议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职工因急诊抢救在非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职工非因急诊抢救在非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职工在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相应医疗服务的,其生育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7、参保职工选择在市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需不需要办理市外就医手续? 

答:参保职工在市外产前检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省外无需办理省外就医手续,广东省内如需要异地联网结算可以办理省内异地生育备案手续。

职工经备案后到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生育定点机构按项目直接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生育定点机构与职工结算。

未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的职工,在市外生育定点机构产检的,可选择一家就医地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职工在本市及市外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下称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8、参保职工的哪些费用需要拿到经办机构报销? 

答:参保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1)在市外发生生育医疗费用。(2)在市内非生育协议机构发生生育医疗费用。(3)因特殊原因在市内生育协议机构未能实现联网结算。

29、参保职工到经办机构报销孕产费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 本人社会保障卡;(2)出院小结/记录;(3)费用凭据及费用明细清单;(4)告知承诺书;(5)代为申领的,代领人应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0、参保职工到经办机构报销计生费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本人社会保障卡;(2)出院小结/记录;(3)费用凭据及费用明细清单;(4)代为申领的,代领人应提供其本人身份证;(5)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提供假期证明,如未提供,默认为15天。

31、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申请产假津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珠海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3)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4)参保职工出院小结/记录;(5)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提供假期证明,如未提供,默认为15天。

32、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申请计生津贴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珠海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3)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4)参保职工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记录。

33、参保职工申领其未就业配偶的孕产费用待遇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 本人社会保障卡。(2)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记录。(3)费用凭据及费用明细清单。(4)结婚证及其配偶身份证;(5)告知承诺书。

34、生育保险待遇有没有支付期限?

答:生育保险费用报销申请时间从2年延长至3年。自参保职工进行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未提出申请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5、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待遇?

答:自2022年6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因妊娠分娩引发合并症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居民医保住院相关规定结算。

36、我市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补助是否继续执行?

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第三十二条“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生育时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统筹基金按每次分娩1000元标准支付;连续参保缴费未满1年的,统筹基金按每次分娩300元标准支付”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生育津贴怎么算及公式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x乘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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