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买房贷款政策,南宁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政策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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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版合同

商品房装饰装修价格纳入购房总价款

Q:启用了新版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对公积金贷款的审核有什么影响?

A:南宁市于2020年2月28日启用了新版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新合同”),新合同中将商品房装饰装修价格纳入购房总价款当中。

因此,购房者签订新合同后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按照预售商品房(含装饰装修)全部价款作为购房总价及抵押物价值的认定标准。

关于公积金暂缓缴存

降低缴存基数月收入按之前基数认定

Q: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申请办理缓缴、降缴住房公积金手续的,单位职工贷款会受到什么影响?

A:第一,缓缴企业职工,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可以正常发放贷款。

第二,假如公司采取的是降低缴存基数的企业职工,在计算其还款能力时,月收入认定可按办理降基之前的缴存基数认定。职工在申请贷款时如有此类情况的,要及时向贷款受理岗位说明情况。

关于商转公贷款

贷款差额资金需要申请人自筹支付

Q1:办理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需要注意什么?

A:第一,贷款差额资金需自筹支付。贷款差额资金是指我管理中心的贷款批准额度与结清商贷所需资金之间存在差额部分,包含但不限于商转公贷款批准额度与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余额的差额、结清原商业贷款的应付利息及违约金、合同变更手续费等费用。

第二,借款申请人需根据委贷银行通知积极配合商贷结清手续。差额资金提前准备充足,在约定时间将差额资金补充到位,公积金贷款才能后续发放。

第三,关注与本笔商业贷款关联的可能债务。由于部分住房商贷通常附带车位贷款或精装贷款等其他非住房性质的贷款,这部分贷款及因办理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所产生的提前还贷的违约金等不属于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的范畴,因此仍需要借款申请人自行筹集资金结清。

Q2: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哪几家银行受理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

A:目前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三家承办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在这三家银行办理商贷的职工可以通过顺位抵押的方式将商贷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果职工的商业住房贷款属于这三家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发放的,仍可以通过原有模式办理普通商转公贷款。

关于公积金新政

“二套二次”贷款认定标准以职工家庭为单位

Q:贷款实施的新政“二套二次”的具体内容是如何执行的?

A:首先,“二套二次”的认定标准以职工家庭为单位:即职工单身,则只看个人名下的房屋套数和贷款次数;如职工已婚,则以职工及其配偶名下的房屋套数和贷款次数计算。

其次,套数按在南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房套数计算,贷款次数以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计算。

对于借款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南宁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五县),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家庭无房的,按首套首次贷款政策;

2.家庭已登记有一套住房(不超过120?)的,再购买的住房属于第二套住房贷款范畴;

3.其家庭已登记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能申请贷款。

借款人已经利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又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结合其家庭的住房情况,则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贷款时没有住房,那属于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仅有一套已登记的住房(不超过120?),按二次二套贷款执行相关政策。

3.其家庭已登记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能申请贷款。

关于购买危改房

危改房贷款可以不受面积限制

Q:危改房对贷款面积和房屋套数的要求如何界定?

A:第一,不限面积:购买危改房的职工(包括还建和非还建住房)都可以不受面积限制。

例如已经有一套130平方米的房子,仍可以购买150平方米的危改房项目住房,申请第二套房贷款。

第二,不限套数:购买危改房的还建住房不受套数限制,即还建住房不限住房套数和面积,如果拥有超过两套以上住房,没有申请过公积金贷款或只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还可以再次申请。

例如购买还建房的职工已经有三套住房,但是没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可以按二套政策申请。如果已经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能再次申请。

关于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

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

Q1: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时限的阶段性政策是什么?

A:根据《关于实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南金规〔2020〕1号)内容,疫情防控期间,不动产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权证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期限的,贷款申请期限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即从2020年1月24日广西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如不动产预告登记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在此日期之后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贷款申请时限至2020年6月30日。

举例: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期为2019年1月23日,贷款申请时限为2020年1月23日以前,不能延期;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2019年1月24日之后的,贷款申请时限可以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Q2: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的受理对象是什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A:以下四类人群可以申请延期还款:因感染病毒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防疫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

申请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提交住院证明、疾病证明、社区隔离证明、工作证明、停工证明、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明的电子版形式,可联系12329服务热线进行申报。

Q3: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可以延期多久?在什么时候申请?

A:管理中心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审核是否符合延期条件,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

延期还款的申请人须在需要2020年1月24日前无逾期,并提前10个工作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允许延长的期限为28天,到期归还后如需再次申请必须重新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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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宣布:从10月8日起,新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从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也就是贷款基础利率。 

定价基准转换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将如何定价?这项改革又将给居民家庭带来哪些影响呢?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在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过程中,确保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效实施,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二、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三、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四、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加点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因素,明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规则,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加点数值。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咨询服务,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严禁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按揭”“加按揭”服务,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七、2019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八、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问答

1.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是贷款利率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过程中,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也需从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以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

同时,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也是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和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重要内容。

为落实好“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定价基准平稳有序转换,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相关事项。

2.改革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如何定价?

改革后,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

其中,LPR由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报价计算形成。每笔贷款具体的加点数值由贷款银行按照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综合贷款风险状况,在发放贷款时与借款人协商约定。

加点数值一旦确定,整个合同期限内都固定不变。

3.确定定价基准时,相应期限如何理解?

目前,LPR有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1年期和5年期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直接对应的基准,1年期以内、1年至5年期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基准,可由贷款银行在两个期限品种之间自主选择。参考基准确定后,可通过调整加点数值,体现期限利差因素。

4.什么是利率重定价?

利率重定价是指,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根据定价基准的变化确定形成新的贷款利率水平。公告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重定价周期可由双方协商约定,最短为1年,最长为合同期限。借款人和贷款银行可根据自身利率风险承担和管理能力进行选择。每次利率重新定价时,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

5.对于居民家庭有什么影响?

公告主要针对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执行。

定价基准转换后,全国范围内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为4.85%);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计算为5.45%),与当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实际最低利率水平基本相当。

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及时确定当地LPR加点下限。与改革前相比,居民家庭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基本不受影响。

6.何时实施?

2019年10月8日是定价基准转换日。在此之前,贷款银行需修改贷款合同,改造升级系统,组织员工培训,同时,采取各种方式为客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转换过程平稳有序。

2019年10月8日前,已经发放和已经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合同执行。

此时,刚看完公告全文的你,

是不是一脸茫然?

觉得文里面每个字都认识,

但就是看不懂。

没关系,

小编来帮你划划重点,

给您好好分析一下:

公告明确,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其中:

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

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

因此,以上两条内容的变化可以具体解读为:

定价基准转换后,全国范围内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

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

公告主要针对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执行。

房贷调整频率是最高1年,最低可以不调整;也就是房贷利率不会每个月都跟着LPR走,但预计未来银行为了降低自身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会要求客户每年做一次重定价,根据LPR一年变一次。

同时,央行省级分支机构将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各地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还想更明白一点?

来听听专家怎么说!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以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例,原基准利率为4.9%,现LPR为4.85%??首套房贷若不加点,比基准利率低5个基点(目测加点可能性高);二套房贷加60个基点后为5.45%(4.85%+0.6),约为基准利率上浮11%。

此次调整的最重要的变化,是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的变化。

在这次调整之前,个人住房贷款的定价基准是贷款基准利率,即按基准利率上浮或者下浮多少,来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调整之后,个人住房贷款的定价基准是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在LPR的基础上加点,根据LPR来确定个住房贷款的利率,这是这次调整的根本。

结合“因城施策”原则,小编认为以上变化的具体影响的效果类似于对部分优质首套房贷设置了更高的门槛,因为之前首套房的房贷多数是按照基准利率执行,每个城市的执行水平不一样,部分城市也有很多优质客户可以享受95折,仍然有少部分客户可以享受9折优惠。

简单地来算笔账:

二套房利率一般是按照指导利率的1.1倍数,央行此次要求4.85%+60BP大致为5.45%,正好和此前1.1倍5.4相当略高。

首套房利率最低4.85%,和当前利率水平比不同城市影响不一样,对于允许下浮的城市而言,和当前9折利率比,实际有所提升,因为新的政策不允许首套房利率在LPR基础上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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