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产假多少天,武汉产假国家新规定
湖北省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8日生效)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武汉市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5年9月1日生效)
第十二条 女职工的产假假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的,给予45天产假;怀孕28周以上引产的,给予98天产假;
(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三)分娩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已婚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6年1月1日生效)
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笔记
最开始在找武汉市产假时间法律依据的时候,局限于只寻找武汉市本地的法规和规章。所以,看到武汉市人社局发布的《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时候,会认为它作为部门实施中的办法,为什么会遗漏了武汉市政府发布的《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对于“已婚女职工晚育”的产假和护理假?那么结合起来看,正常分娩情况下,武汉市产假时间是 98(正常)+30(奖励)+30(晚育)?
后来一层一层找寻他们制定依据的上位法,可以看到:
湖北省的规定和武汉市人社局的规定都是在2016年修订或发布的
他们制定或修订依据是国家层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中不再直接规定“晚育”的说法
武汉市政府的《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2015年7月6日颁发的,早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湖北省和武汉市人社局的两个规定,是根据最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订后的,将此前“晚育”的说法,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
因此,对于正常分娩女职工的产假时间,应该还是128天(9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