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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城市养犬活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养犬管理通告如下:
一、城市养犬管理实行规范饲养、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原则。饲养人对所养犬只应做到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妨害他人人身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二、下列区域禁止养犬:(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二)幼儿园、老年公寓(敬老院);(三)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四)单位的集体宿舍区;(五)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禁养的其他区域。
三、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在户外遛犬。因免疫、诊疗 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动物防疫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办理免疫证明。
五、养犬人携犬外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携带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三)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四)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五)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风景游览区、公园、运动场馆、商场、饭店、农贸市场、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浴池等公共场所;(六)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 六、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居民、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文明养犬公约。
七、养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养犬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