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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创建和谐文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陕西省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宝塔区城区内犬只免疫登记和文明养犬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民养犬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主动做好犬只预防接种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证》。

二、即日起城区未接种疫苗的犬只必须到以下畜牧兽医站点免费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

1.枣园办、凤凰办辖区犬只到枣园畜牧兽医站接种,联系电话:15191115668。

2.桥沟办、宝塔办、川口乡辖区犬只到桥沟畜牧兽医站接种,联系电话:13892169894。

3.万花乡、南市办辖区犬只到万花畜牧兽医站接种,联系电话:18309117890。

4.柳林镇辖区犬只到柳林畜牧兽医站接种,联系电话:13891106727。

5.河庄坪镇辖区犬只到河庄坪畜牧兽医站接种,联系电话:13772269662。

6.李渠镇辖区犬只到李渠畜牧兽医站接种,联系电话:13772895136。

7.姚店镇辖区犬只到姚店畜牧兽医站接种,联系电话:13629116727。

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犬只接种监督工作,监督电话:0911-2213573。

三、城区内凡携犬出户的,应当由成年人采用牵引方式约束犬只,并及时清除犬只粪便。任何人不得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出入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及医院、商场、宾馆、饭店等人群密集的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规定携犬出户且不听劝阻的,依法对犬只予以收容。

四、市民有权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犬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市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报警电话:110,区畜牧兽医局举报电话:2213573。

五、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犬只免疫证明、信息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做好《养犬登记证》办理、协同畜牧兽医部门捕杀狂犬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收容被遗弃犬只、野犬工作,并做好犬只的免疫、检疫,实施治疗,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街面流动售犬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犬只经营场所;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社区、村组、物业公司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养犬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犬只免疫、登记有关证件。

六、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以及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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