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生儿医疗保险办理政策_报销比例和流程说明
根据最新发布的政策,从今往后,沈阳市母体妊娠28周以上的“准新生儿”,也可缴费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这意味着,参保的准新生儿一旦出生落地,就可享受医保待遇。
9月20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表示,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89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新生儿能够及时参保,第一时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沈阳市城镇居民“新生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沈医保发【2011】14号),将母体妊娠28周以上的“准新生儿”纳入了参保范围。
最新政策规定,具有沈阳市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出生3个月之内的婴儿(以下简称新生儿)及准新生儿,都可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此前沈阳的政策规定,只有新生儿才有资格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原先的政策指出:“参保人员分娩期间、新生儿因疾病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出生证明、住院病志、医疗费收据、费用明细等相关材料,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报销。”这意味着,新生儿保险费到账最起码在出生3个月以后甚至更长时间。
有关人士介绍,“出台新政策是为了让准新生儿一出生就可享受医保待遇”。新政策规定,为新生儿和准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可以到沈阳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社区办理。办理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准新生儿办理参保时需提供:准新生儿母亲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办理参保时需提供:新生儿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准新生儿的参保信息通过录入母亲姓名及身份证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具体经办时间为:(1)每年1至8月的1至20日办理当年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参保业务;(2)每年9至11月的1至20日办理当年及下一年度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参保业务;(3)每年12月的1至15日办理当年及下一年度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参保业务。
根据新政策规定,新生儿及准新生儿的待遇起止时间,自参保缴费到账起(保险费缴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具体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每年9至12月办理参保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为保障其连续享受医保待遇,需要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两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