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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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怎么发?计发的办法是什么?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解读,欢迎查看!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苏政发[2006]40号和省政府36号令的文件精神,我市对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了改革,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近几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的关注。为了使新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家喻户晓,市社保经办机构对此进行了解读。

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是国家、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其政策依据是《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新办法的实施,旨在将缴费时间长短和缴费水平高低与养老待遇水平挂钩,建立“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区别一:养老金的项目不同。按照老的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工龄工资)等五部分组成;按新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三部分组成。

区别二: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不同。

1、基础养老金:按2005年全省和其所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的20%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确定;

3、过渡性养老金: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前推算的储存额,除以120确定;

4、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其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除以全部缴费年限,乘以2005年全省和其所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再乘以5%计算的调节金;

5、按照参保人员1999年6月底前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1元的缴费年限养老金(工龄工资)。

老办法中,基础养老金存在吃“大锅饭”,待遇差别不大的情况,容易出现“迟退不如早退、多缴不如少缴”的现象,缺乏激励约束机制。

1、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参保人员的最低缴费系数为参保人员从参加工作(或参保)至退休时各年的缴费系数的平均值,各年的缴费系数为当年缴费工资与同期省公布的缴费基数60%的比值,各年缴费系数大于1的,按1取值。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例如:50、55、60、70岁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95、170、139、56个月)。

3、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1、老人老办法,标准不变。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金额标准不变。

2、设置五年过渡期,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为实现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省政府36号令设立了新老计发办法的五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在过渡期内,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老办法计发的,仍按老办法计发的标准,确保养老金水平不下降。

在过渡期内,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的,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养老金高出不足8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55元的,按实发给,超出此限额的部分发给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养老金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110元的,按实发给,超出此限额的部分发给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养老金高出不足26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200元的,按实发给,超出此限额的部分发给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的,新办法高出一定限额的,超出限额的部分发给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的,新办法高出一定限额的,超出限额的部分发给90%。

3、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规定,我省退休人员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于2011年6月30日结束。由于部分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较短、缴费工资偏低等原因,过渡期结束后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定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老办法计发数额。为确保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苏人社发[2011]205号通知精神,对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作如下如下调整:2011年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省政府令第36号规定的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数额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标准计发补差: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90%;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70%;2013年7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50%;7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30%;7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10%。7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不再计发补差。

省政府第36号令于2007年9月1起施行,规定我省企业职工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于新办法实施前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比如开发计算机操作程序等,我市正式实施时间是在2008年9月,但新办法的执行时间仍为2006年7月1日。

2008年11月,市社保处对全市2006年7月至2008年8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4754名企业退休人员进行了新老办法对比演算。其中,有2310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额高于按老办法计算额,市社保处对这部分退休人员养老金高出的数额预支进行了补发。12月份将按核定的标准发放,预支部分从2008年2月份起实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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