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待遇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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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予离休干部荣誉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第四条规定,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劳人老[1982]4号)和总政治部《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几个问题的通知》([1982]政干字第418号)又对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授予、编号、填写、使用及注意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根据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换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的通知》([1996]政干字第272号)规定,1995年12月31日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换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1996年1月1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由原部队换发。

2、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8年7月1日批准,**颁布命令公布实施。

功勋荣誉章的种类及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分为三种:中国人民解放军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为两级),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下列人员: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2)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下列人员: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3)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授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4)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授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犯有严重错误,尚未做出结论和处理的军队离休干部,待做出结论和处理后,再依照本规定确定是否授予功勋荣誉章。1949年9月30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因犯有严重错误,不按照军队离休干部对待的,不授予功勋荣誉章。

3、荣誉金发放标准

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15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130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100元。

4、关于授予功勋荣誉章的审定工作

授予功勋荣誉章的审定工作按以下分工进行:授予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离休干部和正师职(含享受正师职待遇)以上离休干部,由中央军委负责审定,中央*签署命令;授予独立、胜利功勋荣誉章的副师职以下离休干部,由大军区级单位党委负责审定,军政首长奉中央*命令公布。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由所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按上述授予功勋荣誉章的审定权限呈报批准。授予已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审定权限,按总政治部1988年7月6日《关于做好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管理的部分军队退休干部改办离休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1]19号)规定,在审批改办离休的同时,审批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老干部荣誉证》和功勋荣誉章由军分区政治部按规定发给。

中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发至地、县级有有关文件,应当发给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1]39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2]1号)等文件精神,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地方同职级国家机关离休退休干部传达阅读文件、听报告的待遇。因此,各级党组织根据接收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文件制度,按规定传达学习文件。组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学习文件,一般每月一次,如有紧急重要文件或涉及到军队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文件,各级党组织要及时组织学习。

中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党组织建设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党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7]10号规定,离退休干部离开工作岗位后,不仅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和生活,而且要注意从政治上关心他们,组织他们过好党的组织生活,使他们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注意学习,继续保持革命精神,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教育下一代,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1、成立各级党组织

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离退休干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建立各级党的组织。

(1)、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一般可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员多的单位也可以建立党总支或党委。分散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可划片单独成立党支部,可编入集中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党支部,也可参加社区党支部。

(2)、离退休干部党组织,要按党章规定选举产生,党组织成员应由那些党性强、威信高、作风正派、身体较好、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

(3)、切实选配好党支部书记。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应由离退休干部党员中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有奉献精神、敢于负责、身体较好、有威望、公道正派、表率作用好的同志担任。

2、党组织的主要任务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在维护、关心、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保持一致。

(3)、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离退休干部党员进一步加强组织观念和党性锻炼。

(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谈心活动,使离退休干部党员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做到退岗不褪色,保持革命晚节。

(5)、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干休所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广大离退休干部的正当权益,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6)、支持离退休干部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贡献。组织开展适合老同志特点的各项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7)、协助干休所做好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工作。

(8)、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办所的正确方向。

3、交纳党费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党员应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4]3号)执行。

(1)、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2)、离退休干部以基本离退休费和地区津贴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中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可以按照军队规定着离休退休时的军装,佩带军衔、文职符号和勋章、立功奖章。

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安排地方离退休干部参加的,应有移交地方政府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参加;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重要政治报告会,安排地方离退休干部参加的,应有移交地方政府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参加。

中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规定享受社会优待。

凡国家和安置地政府规定的地方老年人的各种社会优待政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均享受同等待遇。

中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地方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系统每年可以采取不同形式慰问军队离退休干部。

重大节日各级军地领导开展慰问活动时,应包括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离退休干部,可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

党代会、人代会选举各级代表时,按规定应有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代表参加。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干部逝世后覆盖党旗的电话通知》和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逝世后骨灰盒覆盖党旗或军旗的通知》([1982]政办字第37号)精神,党员军队离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都可覆盖党旗;军队离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军旗,是党员的,骨灰盒可覆盖党旗,但不能同时覆盖党旗和军旗。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军队离退休干部逝世后,应带头实行火葬,丧事简办,不开追悼会,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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