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事业单位工龄工资标准
工龄工资是企业按照员工的工作年数,即员工的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经济补偿。工龄工资是企业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金额不是很高,但工龄工资的作用不可小瞧。
企业执行工龄工资的政策各不相同。少数企业觉得工龄工资所占比例小、意义不大,干脆不设置这项政策;多数企业的工龄工资政策呈线型,即确定X元/年的标准,员工实际所得工龄工资为工作年限×分配标准;有的企业还规定了工龄工资的起拿年限,即工作满几年起计发。
一、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范围是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其工龄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工作一年0.5元调整为1元。工龄津贴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继续工作的,可以按实际工龄计发工龄津贴;其余均按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时的工龄计发工龄津贴。
四、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具体办法是:对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1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范津贴补贴被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以后:
1、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5250元;
2、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3元?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6135元
3、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
从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
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3810元
2、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3770元
3、工人由现行的540元?830元分别调高到1130元?1640元
薪级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5795元
2、工人由现行的70元?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1855元。
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的标准为:
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
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
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
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
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上述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
省部级副职1140元
厅局级正职900元
厅局级副职730元
县处级正职570元
县处级副职480元
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
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
厅局级700元
县处级460元
乡科级350元
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
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
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
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
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