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宁夏公积金新政
从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88号),11月19日起,对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延长购房提取年限;贷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取消缴存余额倍数限制。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再挂钩。
从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公积金购房提取年限延长政策,银川有望明年落地。
以前: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在贷款发放的次月即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以后在贷款合同实际履行期间,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打入个人还款账户。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现在: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凭购房手续申请提取一次本人、配偶及双方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5%(二手房为60%)。
现在:贷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
以前: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商业贷款余额(含担保)在20万元以内的,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商业贷款(含担保)的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二手房最高限额30万元;商品房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50万元)。
现在: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商业贷款(含担保)余额在20万元以内的,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比例及额度按上述规定执行。
以前:出示购房的各类证明材料;未婚还需出具派出所开出的单身证明
现在:简化租房提取证明材料,提取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不需要再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未婚的凭本人户口簿和单身申明书,离异的凭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即可认定。
11月16日获悉,近日,自治区政府出台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总体利好宁夏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支持房企将新房或存量房向社会出租、人购买商品房满2年以上再售出免征营业税;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由购房总价款的75%提高到80%。
据了解,《意见》鼓励住房租赁和二手房经营机构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等方式筹集房源,向社会租赁和出售。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或存量商品房向社会出租。个人购买2年(含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此次出台的《意见》很大程度上支持了居民购房消费。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对于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誉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由购房总价款的75%提高到80%。
职工购买自住房,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申请提取不超过住房总价款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凭自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发票,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房物业服务费。
五个地级市将试行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方式。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商业性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补足,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之和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5%。
据了解,《意见》明确要求各市、县(区)加快编制本地区《城镇住房建设“十三五”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报自治区住建厅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房地产企业销售面积达不到可售总面积50%的,不再审批新的开发楼盘。
各市、县(区)将严格控制年度土地供应规模,对闲置住房用地面积超过已批准住房用地总面积10%以上的地区,不再增加住房新增用地指标。
此次新政的调整,将优化住房市场供应结构,取消了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允许有调整户型结构需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前提下,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满足市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