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年退休金计算方法
近日,河北省政府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这意味着我省养老金并轨制度尘埃落定,“双轨制”正式结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每年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10月1日及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l%。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9月30日及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对符合规定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有关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不属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统筹项目或超出统筹项目标准的,不得从基金中列支,由同级政府研究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发放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按8%缴纳,个人按4%缴纳。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职业年金基金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在明确各级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的基础上,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参保人员在我省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在跨省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各地要做好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期间的参保单位、人员转移接续工作,妥善处理个人缴费本息和基金结余。要按照试点统筹范围,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期间的基金进行清理核算,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作人员,在试点期间形成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单独管理;对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人员,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养老保险衔接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本意见政策规定自10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