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卓公积金提取条件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具备提取条件后二十四个月内,夫妻可同时提取,总额提取不得超过售房款);
2、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4、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月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夫妻可同时提取,但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12个月还款额);
6、出境定居的;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8、承租公有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0、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且租赁住房的。
1、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中心各分支机构对提取的证明材料及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后,除遇特殊情况外,实时将提取资金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内。
1、职工(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
2、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与代办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职工本人(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4、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5、职工除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