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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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改革意见,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计算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做出了规定。明确从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新政策已出台。那么作为军人,我们对新政策应该有哪些方面的了解呢?

本次养老改革的对象不可一概而论。

本次养老改革主要针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这四类人员。

而军队管理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部分伤残人员不在此范围内,按原退役政策执行。

这次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重点是改革完善军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建立军人职业年金制度,改进军地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健全完善特色鲜明、结构优化、标准科学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

强调军人服役期间不建立养老保险帐户、个人不缴费,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补助由军队一次算清,国家给予全额补助。

军人职业年金制度,是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退休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说白了,它是军队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支柱。

职业年金制度的核心要义是: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职业年金补助,其在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参加不同的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标准是有区别的。

1、如果参加的是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那么:

基本养老金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职业年金补助:按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2、如果参加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那么:

基本养老金补助和职业年金补助:均按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注意:改革后,之前出台的《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已不合时宜, 应该废止。

一揽子解决转移接续的有关问题是这次改革的亮点。

军人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军队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军人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军人职业年金:,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交给本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军人退役后,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1、裁军改革马上开始,将有30万官兵离开部队,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可以为此做铺垫、做准备,让这些官兵离开部队后无后顾之忧。

2、政策制度的出台,维护了军人的经济权益,进一步提升了军事职业的比较优势,为增强部队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制度保障。

1、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因为企业并不是强制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所以有些企业没有。)

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

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退役士兵养老保险转移方式

为确保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待遇落实,《通知》规定,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退役军人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转移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主动为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军人退役后,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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