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年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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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身农村一辈子的村医将老有所养,由各县(市)区财政向乡村医生按月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关于福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目前,该政策已实施,有关参保对象的年龄计算时间截点为1月1日。

据悉,领取补助的乡村医生须符合以下条件:持有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注册在本市村卫生所并在岗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长期在本市村卫生所工作,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岗或退岗的,退岗的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农村卫生协会)曾按规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

乡村医生的保障类别分为养老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险两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在岗或退岗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在享受原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县(市)区财政按月发放不低于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未满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应递减。

男性未满六十周岁、女性未满五十五周岁的乡村医生,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财政给予养老保险缴费额60%的补助。

参保前符合国家或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在参保时提出补缴申请,一次性办理政策性参保补缴手续,补缴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延长缴费期至满十五年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也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费用自行承担。

意见提出,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延聘为执业乡村医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继续享受参保延期缴费财政补助待遇,财政补助的最高返聘年龄为男性七十周岁、女性六十五周岁。

新加入的乡村医生自入行之日起,三十天内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符合下列条件的乡村医生:

(一)持有《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护理、药学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执业资格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等执业注册证书,注册在本市村卫生所并在岗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历史以来长期在本市村卫生所工作,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岗或退岗的乡村医生(赤脚医生)。退岗的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农村卫生协会)曾按规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

(一)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在岗或退岗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在享受原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县(市)区财政按月发放不低于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未满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应递减。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标准随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参保对象年满六十周岁后,且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由县(市)区财政按月发放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未满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应递减。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方式。男性未满六十周岁、女性未满五十五周岁的乡村医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财政给予养老保险缴费额60%的补助。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填写《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由乡镇卫生院初审,经县(市)区卫计局核准确认盖章后,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的乡村医生于每年四月至十月期间向当地地税部门缴纳年度参保费用,并将缴费票据汇总到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上报县(市)区卫计部门办理参保财政补助手续。

(2)补缴办法。参保前符合国家或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在参保时提出补缴申请,一次性办理政策性参保补缴手续,补缴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3)待遇计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延长缴费期至满十五年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也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费用自行承担。

各县(市)区卫计、人社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乡村医生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种类。乡村医生必须签署“知情选择承诺书”,并载入个人档案。

根据国家规定和福州市农村人口分布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核定乡村医生注册人数,每一千人口左右注册一名乡村医生,老少边岛等人口较少的行政村每五百人口左右注册一名乡村医生。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延聘为执业乡村医生。延聘期间继续享受乡村医生岗位津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继续享受参保延期缴费财政补助待遇,财政补助的最高返聘年龄为男性七十周岁、女性六十五周岁。

乡村医生因违法犯罪、严重责任事故、长期脱岗等原因,按规定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不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因中途注销执业资格、取消注册的,其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财政补助待遇按规定予以终止。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因个人原因自主离岗,按规定考核合格后返岗的,其离岗期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新加入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自入行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情况复杂,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发改、卫计、人社、财政、民政、地税等部门组成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有关工作。卫计部门负责组织乡村医生参保,严格按规定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公示、认定和核定财政补助资金,并做好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和有关参保财政补助的发放;人社部门负责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待遇核定与发放;地税部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补助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参保对象年龄计算时间截点为1月1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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