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职工医疗期工资待遇标准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的规定》《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的规定>的通知》 | |||||||
实际工作时间(年) | 10< | 10≥ | |||||
本单位工作时间(年) | 5< | 5≥ | 5< | 5~10 | 10~25 | 15~20 | 20≥ |
医疗期(月) | 3 | 6 | 6 | 9 | 12 | 18 | 24 |
法律依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 |||
医疗期在6个月内 | 医疗期在6个月以上 | ||
连续工龄 | 待遇 | 连续工龄 | 待遇 |
10年< | 本人工资70% | 10年< | 本人工资60% |
10~20年 | 本人工资80% | 10~20年 | 本人工资65% |
20~30 | 本人工资90% | 20年≥ | 本人工资70% |
30年≥ | 本人工资95% | ||
备注:1.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2.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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