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公务员社保养老退休新政策
公务员社保退休政策最新规定如下: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以退休。符合下述情况的也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一、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二、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延迟退休对公务员的影响:
延迟退休作为改革目标已经是毫无疑问了,渐进式只是操作性的考虑,减缓政策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当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采用不同制度,其中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仍然沿用公共财政大包大揽的制度,而且养老保险替代率大大高于同期的企业职工。由于两者待遇的巨大差别,被称为养老“双轨制”。
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财政承担,养老金平均替代率高达80%以上;而企业职工不但需要缴纳养老金,且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不足50%,这种不同的制度安排不仅有损公平与效率,也无法适应全球化、市场化背景下人口流动、身份变换的现实需要。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张展新认为, “现在还有好多制度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延迟退休时机并不成熟,若匆忙推行,非但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还会使得一部分人受益,比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愿意延迟退休,而增加社会公众的不满。”
据了解,虽然有退休待遇上的优势,公务员尤其是掌握一定行政权力的官员仍然是愿意延迟退休的主力人群。“因为在职公务员可以获得更多的津贴和各种福利,而且相对于企业职工而言他们的工作并不繁重。”张展新认为,“一旦施行了弹性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也就意味着拥有高技能和公务员等岗位人员将延迟退休,而这些公共部门的岗位正是对大学生就业最具吸引力的岗位,这就难免加大就业压力。”
湖南省某县的一位公务员告诉记者,一些干部为了延迟退休时间,甚至冒险通过组织部修改档案中的出生年月。“官场上,跟你们不一样,在职和退休那待遇差得不是一点半点。”该公务人员表示。
“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公务员及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总规模已接近一千万。”张展新认为,一味地强调延迟退休年龄保障资金平衡,容易使人们忽视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例如双规制的改革。
据了解,最早从1996年开始,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就提出要统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制度。几大袋子信、无数个电话、十几年的呼吁,仍无法使相关领域的改革有任何实质进展。
据观察,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关于取消养老双轨制的提案每年都是公众关心的焦点。2008年初,养老双轨制改革艰难启程。国务院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进行试点。
试点方案明确提出,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有行政职能的纳入公务员的养老保障体系,具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将参照企业职工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而对占绝大多数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最终将实行与目前企业职工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
通过访问多个地区的社保局网站,以下为大家总结一下今年来养老保险补缴相关问题:
1、原规定交满25年三险才有资格享受领取养老费,如果补交1992年10月至今共18年的费用,是否再交7年就可以不再交费且能享受养老保险金了。
2、请教交费算法:是否基数的2%再乘以12个月就为补交年度的三险补交费,如1992年下限基数为144元,每月应交28.8元,补交全年应为345.6元?
3、交纳三险费的参保人员都要办理“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吗?
一、如果您属于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的规定,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依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5〕239号文件的规定,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请求,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施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详细方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三、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5?205号文件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支付符合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的下列人员,适用本方法: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二)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