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五一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五一小长假已经过去,烟台劳动者五一加班的工资怎么算呢?加班工资标准是多少?下面一起分析下。
加班3天等于多拿7天工资
今年“五一”劳动节恰逢周五,因此将跟着周末连歇3天,不涉及调休。5月1日劳动节当天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5月2日、5月3日为休息日,若加班,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这样的话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按国家和山东烟台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目前,烟台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以目前芝罘区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月计算,每天最低工资74元。如果5月1日加班,且不安排补休,则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222(74×300%)元,5月2日和5月3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分别不低于296(74×200%×2)元。也就是说如果市民这三天都不能休息,单位也不给安排补休的话,其应该多拿7天的工资518元。
加班费规定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的概念: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