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最低工资规定政策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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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最低工资标准规定2015最新消息: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通知,全区工资标准正式调整提高并从1月起开始实施,在本次调整中,桂林市仍然使用一类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200元提高到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0.5元提高到13.5元,而桂林市辖各县(自治县)适用第四类标准,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分别是1000元与9.5元,分别上涨了170元和2元。

最低工资水平跟当地经济情况挂钩

桂林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从1200元提到1400元,涨幅约17%,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涨幅则达29%,这一涨幅在全国属于什么水平,记者进行了简单对比。

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大部分省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深圳市和上海市分别提高到2030元和2020元,也使最低工资标准首次突破2000元大关,居全国前列,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8.5元和18元。而北京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

另外,陕西、甘肃、西藏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皆在1400元上下,而湖南省同时于今年1月1日实施的最低工资

标准为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样为13.5元。

桂林与深圳、上海等一二线城市相比,有600元左右的差距;但与陕西、甘肃等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持平,相对于湖南省,桂林最低工资标准还高出其10元钱。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的黄科长介绍说,桂林此次调整不能单纯地和其他城市进行比较,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综合考虑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地区差异等因素,并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才最终调整,保证其调整幅度和档次划分更为科学合理。

最低工资标准20年涨了6倍

记者查阅资料得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最早执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在1995年4月,当时桂林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0元/月;各县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50元/月。而广西在2004年才首次制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时桂林市为3.50元/小时,各县为2.40元/小时。

黄科长介绍,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需要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在这20年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共调整了11次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1997年至2000年4年只调整了1次,而2001年一年内调整了2次。

涨幅方面,前十年(1995年至2004年)桂林市最低工资标准只增加了260元/月,但从2006年调整至今,桂林市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了900元/月,特别是从2012年至,每年的最低工资都增长了2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在这十几年内也增长了10元/小时。从1995年的200元/月,到现在的1400元/月,桂林最低工资标准涨了6倍。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黄科长说。

工资调整是把“双刃剑”

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以来,每次调整基本都伴随着工资的上涨,而这样的调整也对企业与工作者产生了不少的影响。

不少按小时计费的工种受益于工资上调,薪酬能够有比较大的涨幅。一名建筑工人告诉记者,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他的小时收入会有所增加,“每小时增加了3元,按一天工作8小时来算,每天能多增加二十多元,而很多时候我工作的时长是大于8小时的。”尽管他现在的小时工资已经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工资调整也会带动他工资的增加。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必然的,这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黄科长说道,“一方面它能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但另一方面也加大了用工成本,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影响是最大的,因此实际上这是一把双刃剑。”

黄科长还为工资上调算了一笔账:“工资每上调1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实际是上涨了1.4到1.5元,因为这里面又包含了社保费用的增加和其他人工成本的增加。”

记者采访到的不少企业的说法也印证了黄科长的这一观点。桂林一家生产企业的王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工厂工人的工资都是以基本工资与计件工资计算,而基本工资的标准一般都是参考最低工资标准,“看政策今年也会上调,工人们也普遍表现了加工资的意愿,即使是为了留住人,也要上涨工资了。”王先生说道,同时他还无奈地表示,“每人上调200元,其实对工厂来说还是有一定压力的。”

但也有不少公司表示,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参考,更看重工人的能力。“我店里面员工底薪是1500元,原本就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一家鞋店的老板表示,“其实销售提成是员工工资的主要部分,员工能完成这么多业绩,我们也乐于上调他的工资。”

温馨提示:

一、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试用期内是否也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可否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传统意义的包吃包住在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中如何理解?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四条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四、对于“包吃包住”的理解:

1.如用人单位把“包吃包住”作为企业的一项福利制度,则劳动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其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亦不受影响。如果将来企业因经营等其他原因需要劳动者承担一定的吃住费用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办理。

2.企业已明确劳动者在企业吃住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且双方协商一致该费用在发工资的时候一并扣除的,那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假设劳动者领取最低工资1510元/月,吃住费用是210元,双方协商一致该费用在发工资时一并扣除,那么该劳动者领到手的工资是1300元。这种情况并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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