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5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咸阳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最新消息:根据陕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昨日上午,编者从咸阳市人社局获悉,根据最新调整的工资标准,咸阳市分为三类工资区,咸阳最低工资标准较调整前提高200元/月,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适用于咸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咸阳划分3个工资类区
从新标准可以看出,全省共划分出4个工资区。咸阳在所有县市区均在前3个类区。其中一类工资区为秦都区、渭城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较调整前提高2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较调整前提高2元/时。二类工资区为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较调整前提高2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元/小时,较调整前提高2元/时。三类工资区为永寿县、淳化县、旬邑县、长武县。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较调整前提高2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元/小时,较调整前提高2元/时。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介绍,新的工资标准目前还没有接到正式通知,接到通知后,将督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13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其中对餐饮服务行业和纺织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员工来说更加具有保障。”咸阳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说。
据了解,咸阳市在1995年全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没有县市区被划分在一类工资区,到2003年,秦都和渭城两区跨入一类工资区。同时礼泉、武功和乾县则从四类工资区跨入二类工资区。自此,咸阳市13个县区均在前三类工资区。此次调整也是咸阳市自1995年开始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后,第13次调整。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据悉,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中最低工资标准的对象包括:适用于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
值得一提的是,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井下等特殊特殊环境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动者的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教育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
单位不执行 员工可投诉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向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全体劳动者公示。咸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介绍,新标准开始执行后,用人单位均应按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拒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人力社保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