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连续6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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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月1日起,淄博最低工资标准再次提高。调整后,淄博月最低工资标准仍分三档,分别为1600元、1450元和1300元。这已是淄博连续6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3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6元、14.5元、13元。以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238元(估算数)为基数,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8%,下线为4%。

在公布的各地最低标准工资表中,淄川区、张店区和临淄区为1600元档,博山区、周村区和桓台县为1450元档,高青县、沂源县为1300元档。新标准执行后,鲁政字〔2014〕49号文件同时废止。根据原标准,调整前的淄博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分别是1500元、1350元、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13.5元、12元,高新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执行中心城区标准。

记者了解到,淄博一直执行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而此次调整是山东连续6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所以不排除存在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实际到手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此外,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对于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从人社部门了解到,届时将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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