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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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市直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招生行为,确保我市适龄幼儿招生工作稳妥、有序、顺利地进行,现就我市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性、普惠性的原则。遵循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的指导思想,强化政府职能,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逐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满足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
2.坚持公民办并举、多渠道接纳的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多渠道接纳适龄幼儿园,确保入园率稳步提升;同时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家庭与人群的个性化需求。
3.坚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应根据本辖区适龄人口数和本区域学前教育资源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幼儿园的计划招生数和班额数,并稳步推进公办性质幼儿园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4.坚持免试入园、就近入园的原则。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入园、编班测试。各县(市)区教育局应根据本辖区公办性质幼儿园的分布情况,合理划定其招生服务片区,优先招收本服务片区的适龄幼儿入园。
5.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幼儿园招生公示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当年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时间、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招生对象:
持有本市户籍或暂住在本市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三周岁(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幼儿。
三、工作要求:
1.招生方式:
(1)秋季,我市所有公办性质的幼儿园(不含省属部门办园、高校办园和部队办园)实行随机派位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办法。各公办园应将不低于30%比例的学额,采取家长报名、随机派位(摇号或其他公平、公开的方式)的方式招生。剩余的学位由幼儿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名单应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2)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幼儿园的招生通告、相关简章、招生计划需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需经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不得进行不实宣传,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违规收费。
2.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制定具体的招生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直部门办园(福州市儿童学园、福州市蓓蕾幼儿园、福州市直机关幼儿园、福州实验幼儿园、福州市艺术幼儿园)的派位招生工作,纳入辖区统筹。市直部门办园跨区过渡的,其招生工作由过渡园址所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
3.招生片区。各县(市)区教育局应根据就近入园的原则和本区实际,科学合理划定本区公办性质幼儿园的招生服务片区,并提供本服务片区内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幼儿园的具体信息。
4.招生方案。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统筹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包括当年招生计划、公办性质幼儿园的招生服务片区、报名条件、招生程序等,于6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5.招生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审核批准招生计划,并指导幼儿园做好招生办法、招生简章制定等相关工作。民办幼儿园招生办法、招生简章等需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予以实施。
6.主动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幼儿园招生工作信息,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招生咨询工作。
(1)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在每年的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并在本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官网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①本县(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
②本县(市)区公办性质幼儿园的招生信息,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等级、招生服务片区、计划招生数、收费标准等;
③经审核准予招生的民办幼儿园的招生信息,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等级、计划招生数、收费标准等。
(2)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在招生工作开始前1周发布招生公告,包括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招生公告应粘贴于社区宣传栏、园务公开栏,有条件的在幼儿园网站上发布。
7.加强监管。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招生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本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保障学前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序开展。各幼儿园应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
四、其他事项:
1.为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规范、有序,五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公办性质的幼儿园,随机派位招生的时间统一为7月10日(星期五);其他各县(市)由各县(市)教育局自行确定。
2.各县(市)区公办性质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必须在7月15日前完成,8月10日前完成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工作。
3.幼儿园应当将查验户口本、暂住证、出生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园报名程序;告知未按规定接种疫苗儿童的监护人,在入托前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4.幼儿入园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5.幼儿园入园的收费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向社会公布收费事宜,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借招生收取赞助费、兴趣小组费和提前收费、一次性收费等行为。
6.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加强招生服务工作,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以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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