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萍乡小学一年级入学报名时间和报名条件入学政策年龄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6〕1号)、《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赣教基字〔201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萍教基字〔2014〕5号)等文件精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收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特别是农民工随迁子女能在当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秩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完善管理体系,提高治理水平,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二、招生原则
1.坚持以县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确保人人享受义务教育原则。
2.坚持“科学划设、动态调整学区,按学区就近入学”的原则。
3.坚持“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4.坚持以学生本人住址和户籍为主,同时兼顾法定监护人户口和房屋有效证明原则。
5.坚持“两个一致”优先原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范围内生源认定坚持“两个一致”优先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和家庭实际住址一致。
三、城内小学招生
1.萍师附小
①萍师附小招生学区范围设定为:东起老同乐酒楼,西至八一街金祥公寓,南至南门桥头所包含的环形范围(河口下社区范围内)。
②萍师附小入学条件:
凡符合入学政策年龄要求的适龄儿童(当年9月1日以前出生,已满6周岁),申请入读萍师附小,根据学校可容纳最大学额,按下列顺序依次录取:
第一批:户籍在学区内,随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居住,家庭实际住所房屋具有法定有效证明(不包括商用、商住两用住房)。
第二批:户籍不在学区内,但随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居住,家庭实际住所房屋具有法定有效证明(不包括商用、商住两用住房)。
第三批:户籍在学区内,但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而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为户主)居住,且居住时间满二年以上(计算时间为8月8日以前),家庭实际住所房屋具有法定有效证明(不包括商用、商住两用住房),适龄儿童及父母在城区无房产(需出示具有法定有效证明);随意搭户、空挂户不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的依据。
第四批:可接收烈士、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台籍、招商引资对象人员等直系子女入学。
第五批:若有空余学额,其招生办法由萍师附小拟定,并报市中招办备案。
注:因南正街拆迁改造,原学区内住民子女入学须持家庭拆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验(拆迁协议三年内有效,推算时间为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家庭住址所在地就近入学,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入学,也可在被拆迁人租赁房屋附近相对就近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2.安源区、开发区管辖的城内小学招生
其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由安源区和开发区教育局下达并在其教育网上公示。
四、城内初中招生
全市所有小学毕业生,一律按学生本人户籍或住址和划分的学区,就近分配到初中学校就读。城内范围内学生,按学生本人户籍或住址,到相应学区内初中就读。
1.学区划分
萍乡二中:河口下社区、南外社区、李子园社区、张家大屋社区、凤凰池社区、居仁巷社区。根据历史协议,接收井冲、略下、汪公潭、里善管理处村民子女(农业户口,非城镇户口)。
萍乡三中:锦绣社区、柑子园社区、枫树湾社区、朝阳社区、金典社区。根据历史协议,接收山下小学毕业生,接收后埠管理处村民子女40名。
萍乡四中:老站社区、永昌寺社区、藕塘边社区、罗家塘社区。根据历史协议,接收40名井冲、略下、汪公潭、里善管理处村民子女(农业户口,非城镇户口)。
萍乡六中:江湾社区、花园社区。根据历史协议,招收北桥村、青坪村村民子女。
萍乡九中:马煌桥社区、北站社区、五里井社区、城北社区(龙腾路以北),后埠管理处。
安源区第一中学:吕家冲社区、包家冲社区、商城社区、九龙社区、勤俭社区、后村社区、城北社区(龙腾路以南),横龙社区、长兴馆管理处。
安源中学:新建社区、东外社区、北桥外社区、小桥社区,浏万管理处、东星管理处。
户籍和住址不在本文件划定的学区范围内学生,由各县(区)和开发区制定招生办法入学。
以上学区的划定,将在保证整体稳定不变的前提下,每年将根据城市发展和学区内人口数量变化等情况作出微调。
2.招生方法
各招生学校根据本校新生的最大容量制订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报市中招办备案。
如果学区范围内当年毕业的学生数量未超过招生学校接纳能力,则全部接受;如果学区范围内当年毕业的学生数量超过招生学校接纳能力,则按以下批次进行录取,录满为止。
招生批次为:
第一批:户籍在学区内,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居住,家庭实际住所房屋具有法定有效证明(不包括商用、商住两用住房);
第二批:户籍不在学区内,但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居住,家庭实际住所房屋具有法定有效证明(不包括商用、商住两用住房);
第三批:户籍在学区内,但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而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户主)居住,且居住时间满二年以上(计算时间为8月8日以前),家庭实际住所房屋具有法定有效证明(不包括商用、商住两用住房),且该小学毕业生及父母在城区内无房产(需出示具有法定有效证明);随意搭户、空挂户不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的依据。
若招生学校还有学位空余,可执行下述批次录取:
第四批:户籍在学区内,且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范围内租借房居住的,提供市房管部门出具的城区无房产证明,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借)房合同且租(借)房时间期满二年(计算时间为8月8日前)。
以上户籍认定时间为8月8日以前。户籍认定不符合要求的按第二批次住房证明入学。
超过学校接纳能力的学生纳入统筹分配范围。若有空余学额,其招生办法由招生学校拟定,并报市中招办备案。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流动人员子女的招生:无城内小学学籍的小学毕业生或无城内户籍的来萍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要求在城区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持有公安户籍部门下发的居住证等相关法定有效证明,由安源区或开发区教育局汇总、登记住址,依据其学区学校学位限额情况和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到指定的公办学校就读。
政策性优抚调剂招生: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市教育局拿出部分市直公办初中招生计划用于解决政策性优抚问题。优抚对象原则上为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台籍学生、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对象人员等直系子女。调剂计划使用实行实名登记制,由优抚对象提出申请,交中招办审批后办理入学手续。
民办学校面向全市,实行自主招生,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须报市中招办审批后执行。
3.工作程序
①8月19日以前,各小学根据《关于做好城内小学毕业生信息校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本校毕业生名单,认真清核学籍信息,确保不漏人;积极联系家长,查验毕业生户籍本、房产证书等证件,获取毕业生的社区信息,并如实填报;在初次审验的基础上,根据市中招办所划定的学区,填写各毕业生的升学送审学校,形成送审名单,将毕业生信息汇总报至市中招办。
各小学有义务告知户籍和住址不在城内招生学校的学区范围内的学生,带户口到其户籍所在地升学。
各位家长必须如实上报户籍信息、房产信息,如有虚报、误报、错报,影响孩子升学,后果自负。
②8月20-24日,由家长携带家庭户口簿、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房产证、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全国学籍号等有关材料,前往学区内的初中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并留下原始证件备查,学校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③8月26日以前,各招生学校根据所划定的学区,严格审查报名学生,完成学区内小学毕业生的清核与校对工作,预录数据上报市教育局,做好复核工作准备。
④8月28日前,市中招办完成复核审定工作。
⑤8月30日前各招生学校按批次完成小学毕业生预录工作,并告知预录学生。
⑥8月31日,打印下发录取通知书。
⑦9月2日前,若有学生因户籍变更、家庭住址变动等原因,需申请转录学区外的学校,须凭录取通知书向原录取学校提出申请放行,经接收学校批准,并由接收学校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录手续。
五、政策措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小学毕业生升学工作。各招生学校和生源学校要准确宣传城区初中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引导小学毕业生及其家长正确选择初中学校。为确保城内小学毕业升学工作能得到广大家长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通过各种媒体、各种形式向社会、学生和家长做好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家长的咨询和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2.认真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核、数据录入工作。做好毕业生的户籍验印、审核、数据录入工作,是实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基础。各校要有专人负责,建立数据质量审核责任机制,坚持“谁采集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采集、录入的数据真实、准确、可靠。户籍、房产证明核定后,毕业生名单要相应公示。
3.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额。城区各初中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本身容量确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学校均不得超出本校最大容量招生,不得产生“大班额”现象。已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私自接收未在市中招办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有条件的学校更要逐步推进小班化教学。
4.均衡配置资源,严禁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赣教基字〔2013〕71号)的规定,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各种名目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按照随机的方式对学生和教师实行均衡编班,以利于学校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科学评价教师的业绩。要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5.强化招生管理,推进“阳光”招生。严禁各级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坚决抵制入学过程中说情请托、权学交易等不良行为。积极推进招生“阳光工程”,认真组织好招生录取工作,力求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6.严肃招生纪律。对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证件要严格把关,个人和学校不得违规提供虚假的户籍、居住证、房产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养老保险、用工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的,如经查实,市中招办将予以严肃查处。未经市中招办审核录取的学生,不办理全国统一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