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不了一街之隔的小学 6龄童状告教育局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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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关注的南京6龄童萌萌(化名)诉建邺区教育局重新划分施教区的行政诉讼案,经建邺区法院审理,12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萌萌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建邺区教育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宣判之后,法官就裁决内容向媒体记者作了解读。

原告方

家长质疑学区划分舍近求远

原告的父亲顾先生以代理人身份诉称,他住所地吉庆家园十多年来小学施教区一直都被派位到南湖第三小学(以下简称南湖三小)。吉庆家园距南湖三小2.5公里,行走需50分钟。2013年开办的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新城小学北校区(以下简称新城小学北校区)与吉庆家园仅一条马路之隔,距离460米,步行5分钟。但和,吉庆家园小学施教区还是被派位到南湖三小。区教育局施教区的划分不符合“就近入学”的规定,因此要求判决撤销被告对新城小学北校区、南湖三小施教区划分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重新划分。

顾先生认为,距离南湖三小1.24公里的金陵世家小区施教区原本也是南湖三小,后来划入新城小学北校区,金陵世家距新城小学北校区1.47公里,把金陵世家施教区划入新城小学北校区是舍近求远。此外,2公里外的紫京府及1公里外的涟城、雍华府等尚未入住的新楼盘施教区都被划入新城小学北校区,把教育资源预留给“富人社区”,违背教育资源公平的原则。

被告方

“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

被告建邺区教育局辩称,首先,“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不能以入学儿童户籍地和学校的直线距离作为划分学区的唯一原则。如果以学校为圆心画圆的办法划分,只会有重合和空白区。根据法律规定,划分施教区要把握四个原则:一保障适龄儿童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二根据当地的行政区划;三结合学校的布局;四考虑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这四个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划分施教区应充分考虑这四个原则,保障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其次,教育局作出的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是依法制定,程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所有新建楼盘在完成合法手续后,都有权申请其楼盘内的居民义务教育学位,教育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只能受理并给予划分,不存在把教育资源预留给“富人社区”。

法院

行政行为合法,无明显不合理

建邺区法院审理查明,初,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小学对本年度入学适龄儿童数量调查摸底,先后组织召开义务教育招生公众参与研讨会、专家论证会。同年5月25日,建邺区教育局作出《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附件《建邺区公办小学招生计划及施教区一览表》规定了南湖三小施教区包括吉庆家园。当日,将该办法以及附件上网公示。法院经实地勘验,从吉庆家园南门至新城小学北校区的距离为0.33公里,从南湖三小至吉庆家园北门的距离为1.29公里。顾某现正就读于南湖三小一年级,该距离对学生入学而言也并非过远。尚在建设中的小区,没有入住也就不存在占用学额问题,因此原告说把教育资源预留给“富人社区”的观点不成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作出上述判决。庭审结束后,原告代理人顾先生向记者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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