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湖里区小学入学招生报名时间和日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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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门湖里区小学入学招生报名时间和日程通知

厦门市湖里区秋季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促进我区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保证秋季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综〔2015〕2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厦教综〔2014〕4号)的精神,制定湖里区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工作意见。

第一部分公办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本区户籍适龄儿童根据“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按时就近免试入学;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根据“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电脑派位入学。

二、招生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或暂住在本区且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年满6周岁(即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时间

1.本区户籍以及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政策性照顾对象的适龄子女的报名时间为:

(1)网上预约登记:5月18日至5月22日。家长可登录“i厦门惠民平台”(http://www.ixm.gov.cn)的“i教育”栏目进行预约登记。

(2)现场报名确认:8月2日至3日。

2.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随迁子女的报名时间为:

(1)网上预约登记:4月16日至4月30日;

(2)现场确认报名:7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填报志愿:8月7日至8月8日。

四、招生办法

(一)本区户籍适龄儿童

1.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秋季湖里区公办小学招生划片范围详见附件1。

各小学应于报名前一周在划定的片区张贴招生通告。

2.片区招生对象的界定: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2)片区内招生对象所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8月3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小学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于网上预约登记前一周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向辖区内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以下简称《报名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报名通知书》上指定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秋季湖里区公办小学招生计划详见附件2)已满,由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入学。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上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义务教育法》处理。

4.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指适龄儿童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预防接种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5.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就学。

(二)政策性照顾对象的适龄子女

1.招生政策规定的照顾对象适龄子女包括:

(1)在湖里区居住的港、澳、台、外籍人员子女;

(2)厦门市、区表彰的“见义勇为”者的子女;

(3)符合条件的厦门市或湖里区重点引进人才的子女及湖里区“550”高层次引进人才的子女;

(4)驻厦部队(含武警)现役军人的子女;

(5)厦门市或湖里区表彰的“拔尖人才”、“十佳来厦务工青年”、“十佳进城女员工”的子女;

2.政策性照顾对象的适龄子女报名应携带以下材料:

(1)户籍证明,适龄儿童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2)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3)预防接种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4)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具体证明材料要求见附件3。

3.政策性照顾对象的适龄子女到暂住地所在片区内的公办学校报名,学校审核后录取。若片区学校学位余额不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专题会议的精神,随迁子女就读湖里区公办小学一年级统一实行“积分入学、电脑派位”办法。

在确保公办小学接收片区招生对象入学的前提下,根据《湖里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湖里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湖教〔2015〕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做好随迁子女的报名及录取工作。

五、注意事项

(一)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家长应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学。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在8月7日前统筹安排接收学校,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二)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靠。若材料不实,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理:①本市户籍的学龄儿童一律视为非片区内招生对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接收学校,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②随迁子女取消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以及在民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的资格。

(三)公办小学应严格控制招收片外生。个别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学生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特殊困难,要求跨片区报名的,须由家长填写《片外生就读申请表》(可在公办小学领取),在保证接收片区内学生入学的前提下,经接收学校集体研究审核后,于8月3日之前报区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录取,逾期不予受理。

(四)严禁招收不足入学政策年龄的儿童入学。

第二部分公办初中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秋季湖里区公办中学的初一新生以厦门市教育局公布的电脑派位结果为主要生源。

各中学必须严格贯彻《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学毕业和初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综〔2015〕5号)精神,认真落实招生计划,切实防止隐性溜生。

二、公办中学转学要求

因户口迁入中途需要办理转学的学生按其户籍对应小学确定转入的初中学校,如果该小学对应两所或者两所以上的初中学校,视各初中学校的学位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转入校。未经区教育局许可,各中学不得跨片区接收转学学生。

借读生取得本市户口后,可以直接转入原借读学校,不受户口片区限制,原借读学校不得拒收。

第三部分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民办学校在完成区教育局统筹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接受其他随迁子女报名。各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按照《秋季湖里区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含统筹招生数)表》(另行通知)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招生规模。

二、招生对象和报名时间

民办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必须年满6周岁(即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

民办小学一年级的报名时间为8月13日至17日。

民办初中一年级的报名时间为6月20日。

三、招生办法

(一)招生公告核准。各民办学校应于7月20日前将招生公告报区教育局审核。

(二)发布招生公告。8月13日,完成区教育局统筹招生计划后仍空余学位的各民办学校张贴经区教育局审核的招生通告。

(三)办理报名手续。8月13日至17日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并提供原籍身份证明、暂住证及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父(母)在厦从业证明、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学校办理报名手续。民办学校应对学生的报名资格进行严格审核。

(四)免费政策。

1.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精神,民办学校接收区教育局统筹的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按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

2.按照《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民办学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教财〔2011〕17号)要求,民办校接收的非区教育局统筹但符合以下条件的随迁子女报名,应按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具体条件及相关材料为:

(1)父(母)在厦门市暂住2年以上且目前在湖里区暂住的暂住证及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2)父(母)在厦门市务工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父(母)按照规定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近2年连续逐月按时(若有补缴则补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缴交社保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社保缴交单位应与务工单位一致。

(4)适龄儿童出生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提供暂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民办初中应于6月23日前将招生名单报送湖里区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录取;民办小学应于8月18日前将招生名单报送湖里区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录取。

(二)民办学校应自觉规范招生及收费行为。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并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分级补助标准收费,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区教育局将按照《湖里区民办中小学办学绩效评估奖励暂行办法》处理,并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降级处理。因违规招生造成学生就读、升学困难等一切后果,由该学校承担。

(三)各民办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建立学生档案,报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后录入电子学籍系统。接收转学插班生应控制在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指标内,并报区教育局审核确认方可办理。

(四)严禁招收不足入学政策年龄的儿童入学。

第四部分其他事项

一、我区秋季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各校招生”的方法进行。各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主要成员,共同研究、处理招生中的具体问题。

二、区教育局教育科具体指导各校的招生工作,办理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区教育纪工委受理学生家长的投诉,协调解决各校招生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关招生咨询投诉电话见附件4。

三、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清正廉洁。各校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各相关人员应增强法制观念,及时纠正擅自将小学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的做法。严禁在招生过程中以任何形式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本《意见》由湖里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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