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年秋季幼儿园招生报名时间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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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公办性质幼儿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园”原则,组织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园。
  二、招生对象
  本市户籍或暂住在本市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的适龄幼儿(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三、报名时间
  全市各类幼儿园新生报名时间统一确定为8月15日。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公民办幼儿园均不得提前招生。
  四、招生程序
  (一)发布招生通告
  公办幼儿园以及参与划片招生的各类幼儿园应于8月9日在划定的招生片区内张贴招生通告。民办幼儿园的招生通告应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公办幼儿园片区招生对象的确认
  1.片区招生对象应符合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两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之一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适龄儿童及其家长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2.片区招生对象户口落户的截止日期为8月15日。超过报名期限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家长应自行联系幼儿园就读。
  3.因政府拆迁建设原因造成户口和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属片区幼儿园申请就读。
  (三)办理报名手续
  1.在规定的报名时间由家长或监护人带适龄幼儿到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园报名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或超过报名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2.报名时应提供一簿(户口簿)、两卡(免疫卡、健康卡)、一表(体检表)和一证(独生子女证,非独生子女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等有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报名入读实行分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非本市户籍幼儿,申请享受限价收费政策应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在厦暂住1年以上的暂住证明;
  (2)父(母)在厦务工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父(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4)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四)录取
  1.公办幼儿园对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所提供的材料核对无误后,应给予录取。
  2.纳入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以下两类幼儿:(1)本市户籍适龄幼儿;(2)父(母)近一年在厦暂住、务工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障,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幼儿。
  五、工作要求
  (一)合理划定招生片区。各区教育局要根据就近入园的原则和本区实际,对现有园所资源、适龄儿童入园人数进行全面摸底,合理调整和划定参与划片招生的各类幼儿园的招生片区范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对公办幼儿教育资源不足的片区,应指导家长带幼儿到就近的合法民办园就读。对那些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各区、幼儿园应正确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园。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各幼儿园应耐心解释,各区教育局应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按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未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幼儿园要严格控制班生额,若因特殊情况需突破班生规模或增加班级数量,须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幼儿园在确保完成片区招生任务且班生数有余额的情况下,方可接收跨片报名生。
  (三)确认实行限价收费幼儿园名单。各区教育局要于6月30日前组织完成民办幼儿园的定级评估工作,并于7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名单。
  (四)加强民办幼儿园招生监管。各区教育局要根据幼儿园定级评估情况,合理核定民办幼儿园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督促民办幼儿园按要求招生。建立招生宣传材料报备制度,各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不实宣传,并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每学年应按规定将招生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招生时应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按与区教育局协议规定的保教费标准进行限价收费,同时将审查结果报区教育局复核。幼儿园不得不审查先收费。
  (五)做好残疾儿童入园工作。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幼儿园应接受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六)加强招生服务工作。各区教育局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联系电话,统一受理,指导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园,努力使广大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园。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区内幼儿园间的问题由区教育局裁决,不同区的幼儿园之间的问题在协调后仍有争议的由市教育局部门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以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区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并于7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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