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教育局年市区小学初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邢台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邢教字〔2015〕41号
桥东区、桥西区教育局,市直属初中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确保适龄少年儿童按时接受义务教育,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招生原则
公办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划片、就近、免试”的招生原则。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具体招生工作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下进行。
二、招生办法
(一)公办小学招生
市区公办小学的招生工作由桥东区和桥西区教育局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小学一年级招收新生为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二)公办初中招生
市教育局直属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对人户一致的按政策执行,人户分离的视情况安排,如片内学生人数超出学校容量,则人户分离的由市教育局协调到周边可容纳学校就学。户口迁入时间截止到6月20日。
具体要求和招生程序如下:
1.小学毕业生信息登记及核实
各市区小学完成毕业生户口及家庭住址的调查登记工作,区教育局初审后,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2.市教育局划定市区公办初中学校招生范围
市教育局根据市区各公办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和周围生源分布情况,划定每所公办初中学校的招生范围,将小学毕业生按家庭住址分配到相应的初中学校,于6月底前将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和分配学生名单予以公布,同时由各公办初中学校将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送达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3.初中一年级新生报到录取
7月1日至7月7日,市区各公办初中学校办理新生报到手续,并核实新生的相关证明材料。
⑴市区户口的学生:需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小学毕业证书。
学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同住,户口在一起的学生,户口需迁入一年以上;对按城区规划拆迁户子女,可凭拆迁协议或回迁协议等相关材料,按当前实际居住地办理入学手续。
⑵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需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或务工证、居住证(一年以上)、居委会证明、小学毕业证书。
⑶非市区小学毕业生符合到市区上初中条件的:于7月10日至7月20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登记手续,分配情况于7月25日前通知各学校。
如父母双方均丧失监护能力,可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由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4.汇总初一新生报到情况
7月10日前,市区各公办初中学校将初一新生报到情况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三)民办学校招生
依据有关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不得通过各种形式的选拔性考试、竞赛等方式录取新生。民办中小学招生时间从7月份开始,不得提前。学校招生简章、广告需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四)邢台市特殊教育学校招生
邢台市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同期招生,身体残疾(听障、视障、智障)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可以选择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就学。学校对残疾学生进行专业的教育和康复训练,同时在校生可以享受“三免”,即免学费、课本费、住宿费。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使之家喻户晓,让社会支持,让家长理解,积聚工作正能量。倡导科学育人理念,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人才观,明白就近入学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健康快乐成长,努力营造免试就近入学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规范招生行为。严禁义务教育段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严禁以任何理由收取“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学校要按规定随机、均衡分班,要对带班教师均衡编排;严格按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凡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控制好班容量,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全面取消特长招生,禁止以外语特长、体育艺术特长、少年班等名义选拔或变相选拔招收特长生。
(三)控制择校生比例。每所学校招收择校生人数原则上掌握在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0%左右。从今年秋季开始,市直公办初中学校公用经费均按学校划片招生人数拨付(跨片择校学生的公用经费拨付到原划片学校)。非划片招收的学生升高中时不得享受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生指标。各初中学校要将招收的择校生不享受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生资格的政策通过书面形式告知每一位学生和家长,因招收择校生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招生学校承担。
(四)加强学籍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学生登记注册及遏制学生无序流动等提供基础性保障。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特别要加强区域外招收和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对手续不齐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流动。
(五)严肃工作纪律。对提前进行招生、组织入学考试等违犯招生工作纪律,扰乱招生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学校,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