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同安区年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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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同安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暂行)》等文件精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要坚持“统筹学位、片区申请、预约登记、遵循志愿、积分优先、电脑派位、调剂安排、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

二、基本条件:

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务工、连续暂住(目前在同安区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达1年(含1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随迁子女父(母)符合在厦门务工、暂住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的,可视同符合基本条件。


三、积分计算办法: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等三部分计算积分。


(一)符合参加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得30分的基本分。

1.申请人父(母)在厦门市务工满1年(含1年)以上(截止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2.申请人父(母)在厦门市连续暂住1年(含1年)以上(截止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且目前在同安区暂住;

3.申请人父(母)最近2年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1年(含1年)以上(截止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

4.申请人属于政策内生育子女,或政策外生育但已接受处理完毕的。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2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

2.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市务工且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4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

3.随迁子女父(母)在同安区购置商品住房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

4.随迁子女父(母)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同安区且满一年,并在同安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得9分。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三)附加分10分。

1.申请人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市暂住、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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