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集美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政策有关问题的纪要》(〔2015〕18号)精神,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综〔2015〕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暂行)》(厦教综〔2014〕4号)等文件精神,集美区采取积分入学和电脑派位相结合的办法,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招收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以下简称申请人)进入集美区小学一年级就读,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积分入学基本条件
年满六周岁(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出生)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申请人)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父(母)近一年(含一年,截至8月31日,下同)在厦门市务工,且申请时仍在厦门市务工。
2.申请人父(母)近两个年度(含两年,截至8月31日,下同)在厦门市累计暂住天数达1年以上(含1年),且申请时在集美区暂住。
已经在我区购买商品房的申请人父(母)若因办理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可凭借其本人(或配偶)在我区购买商品房的登记备案时间与其办理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
3.申请人父(母)近2年(2013年9月?8月)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的年限累计达到1年以上(12个月,含12个月,补缴月份不纳入计算)。
4.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的。
二、积分计算办法
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三部分计算总积分。
(一)符合本细则第一条的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申请人可得30分的基本分。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暂住年限积分。申请人父(母)在厦门市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一年)的,每多暂住一年得2分,本项的总得分不超过12分。
2.参加社保积分。申请人父(母)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12个月)的,每多累计12个月得4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得分,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本项的总得分不超过24分。
3.购置房产积分。申请人父(母)在集美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下同)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合计超过50%(不含)的,得20分。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实际入住的一套计算。
对于已经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已在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其购买的商品房符合我区购房落户面积条件并已实际入住,但尚未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的随迁子女,可申请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4.暂住地与务工地一致积分。申请人父(母)近一年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集美区的,得9分。
5.符合计生政策积分。申请人属于政策内生育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三)附加分10分
申请人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市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以一方可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可作为附加方申请附加分:附加方在厦门暂住且务工的年限每一年得1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满12个月得2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得分,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本项总得分不超过10分。
三、积分入学程序
(一)提交申请
1.预约登记。申请人可选择网上预约登记或现场预约登记任一方式进行。
(1)网上预约登记。申请人可于4月16日至30日期间登陆“I厦门惠民平台”(网址:www.ixm.gov.cn)的“i教育-教育积分”栏目进行预约登记。
(2)现场便民预约登记。个别无上网条件的申请人可于4月19日、26日到暂住地所属招生片区学校参加现场预约登记。
(3)因学位紧张,集美小学、集美二小、实小分校、曾营小学、康城小学、宁宝小学、杏东小学、乐海小学等八所学校不接受截止申请时仍未在学校招生片区内购置商品房的申请人的入学申请。请需参加现场登记的暂住在上述八所学校招生片区内的申请人父(母)就近选择一所学校进行登记。
2.现场确认。申请人父(母)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具体见附件),于7月15日至26日期间到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具体窗口号另行公布)进行现场确认。未经现场确认的,均视为自动放弃积分入学申请资格。
(二)计算并公布积分排序
1.材料审核。7月28日前,集美区教育局会同社会保障、地税、公安、房产管理、计生等职能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计算出申请人的总积分。
2.积分公示。7月28日至7月30日,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积分,接受群众监督。学生家长如对积分有异议可于8月1日前向区教育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若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其他异议的,可向区监察部门或区教育局、厦门市教育局投诉反映。
(三)公布招生学校及空学位数、积分排名。
8月7日,集美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布可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公、民办小学名单、招生名额、志愿填报地点和经审核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全区排名位次。
(四)志愿填报
经审核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申请人应于8月7日至8日登陆“I厦门惠民平台”(网址:www.ixm.gov.cn)的“i教育-教育积分”栏目或预约登记学校填报入学志愿。
(五)派位入学
8月12日,区教育局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根据积分排名位次和填报的志愿情况进行统一派位。积分相同的随机录取,录满为止。派位结果在集美区教育局网站公示。
申请人应于8月15日内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指标,不再保留或重新安排学位。
未派位入读集美区公、民办小学的申请人应及时自行安排就学事宜。
(六)民办小学空余学位报名
8月13日至17日,民办学校在完成区教育局统筹招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接受其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报名,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规定的“申请人”是指申请入读集美区公、民办小学一年级的非集美区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本细则所有积分的计算时限截止8月31日,按月计算积分时不足1个月(30天)的时间不予计算得分。
(三)申请人父(母)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入读集美区公、民办学校的,应对其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证件、证书等合法有效性负责,因弄虚作假或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将取消其按本实施细则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四)本细则的实施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五)本细则由集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