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一处级干部骗取340余万元公款被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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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主任兼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副主任刘兆平因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341.8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没收财产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山东大学属国有事业单位,所属实验动物中心系该大学副处级单位,被告人刘兆平自2002年9月起任实验动物中心主任。2003年11月,山东大学成立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刘兆平任副主任,主持该中心工作,负责该中心日常行政管理、科研经费的支出,试剂耗材及设备采购、合同制工人工资的发放等相关费用报销的签字审核等全面工作。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刘兆平在担任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副主任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指使他人,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多次套取山东大学公款共计341.8万元,用于支付以其亲属名义开设的公司所需设备款、工程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兆平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刘兆平亲属在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涉案款物绝大部分已追回,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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