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代言广告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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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所新增的这一内容,可以说是对当前过于泛滥的未成年人广告代言现象的正本清源,是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身心环境的积极之举。

■方芳

当下各种亲子节目和童星综艺节目日益走红,越来越多的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各类广告之中。看着一张张稚嫩的笑脸时常在成人的指挥下,以各种姿态出现在商业广告中,笔者不禁为孩子的身心发展担忧。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广告法修订过程中首次对未成年人广告代言明确说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味着该年龄段的孩子还不具有明确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对社会复杂事物没有明确的辨识能力和正确的认知能力。因此,未成年人的民事活动一般都是由其监护人即孩子的父母来代理其进行。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职责。这种监护职责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

但我们发现,有些父母利用自己的监护权把孩子完全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甚至当成营利赚钱的工具,忽视了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广告代言这种成人化的商业行为中,孩子所面临的环境和行为已远远超过了其年龄段所适应的范围,对其身心发展有不利影响。一方面,广告作为一种推荐商品的艺术形式,具有一定的浮夸特征,容易误导孩子对事物的正确认知,影响孩子的价值观形成。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广告代言使其过早地介入社会,接触不符合其年龄特征的各项事务,特别是由于拍广告出名,使孩子戴上童星的光环,每天行走于各种广告拍摄和赶通告的路上,不仅仅是耽误其正常学业的发展,孩子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过度曝光也可能给孩子心理带来一定冲击。

诚然,有的父母认为,让孩子拍广告并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锻炼孩子能力,开拓眼界,提高见识。笔者认为,培养和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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