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录用国家机关人员、招收职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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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核审批条件

  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以及经地方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和中央、省级直属机关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一)迁入地市、县公安户政部门签发《准迁证》时:

  (1)县以上组织、认识、劳动部门批准证明;属中央或省级直属机关的,需省级机关人事部门的调动或招收文件;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迁移证》时:

  1、县以上组织、认识、劳动部门批准证明;属中央或省级直属机关的,需省级机关人事部门的调动或招收文件;

  2、《准迁证》;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迁入地公安部派出所办理入户时:

  1、《准迁证》;

  2、《迁移证》;

  3、《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手续

  1、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签发《准迁证》。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有关部门批件及证明材料当场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有关批件及证明材料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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